博山区人民政府
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19〕15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19-1670979
成文日期
2019-04-19
发文日期
2019-04-1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政办字〔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9年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2019年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稳定实现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巩固改造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精准聚焦问题;深入研究工作,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顺利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保障好农村贫困人口的住房安全。
二、任务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任务部署要求以及“2018年基本完成、2019年巩固提升、2020年全面完成”的脱贫攻坚工作布局,全力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应保尽保。结合扶贫系统动态调整,结合农村房屋动态变化,摸清符合条件的新增危房改造户底数,制定工作方案,接续实施改造,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危房识别、建档、改造动态机制,实现农村危房改造的常态长效。
三、工作要求和标准
(一)改造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存在住房危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各相关镇(街道)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对象认定
1.身份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由扶贫部门认定,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2.房屋危险等级认定。住房危险是指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符合C级或D级的房屋。各相关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贫困户住房安全情况进行筛查,原则上每年3月份、9月份各筛查1次,对符合C级或D级的房屋,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附件4),报区住建局备案。《认定表》中贫困户身份须由区扶贫、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同时具有2种以上身份的须由相关部门共同盖章确认。《认定表》中其他内容由各相关镇(街道)负责房屋危险评定的工作人员填写并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工作人员确实难以认定的各相关镇(街道)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区住建局负责对上报的贫困户危房进行核实。已列入拆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原则上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修缮加固的宜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各相关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个人意愿,合理确定改造方式。对需要修缮加固的C级危房,实施修缮加固安置;对自身有改造能力和意愿的D级危房贫困户,实施翻建重建安置;对有子女或亲属且不愿实施改造的贫困户,动员其子女或亲属落实赡养义务,实施孝赡安置;对无改造能力、无子女亲属的贫困户由镇(街道)通过租赁房屋、利用空闲房解决住房问题,实施过渡房安置;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鳏寡孤独户,实施统一兜底安置。各相关镇(街道)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完善采购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同时要做好组织协调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实施危房改造。
(四)改造要求
危房改造工作由各相关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随时发现随时改造。改造后的房屋须满足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的要求。对在原址进行重建的,只建设主房。其中,实施统一代建的,要严格按照建设标准(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超过18平方米)进行改造。重建后的房屋主体结构应包含上下圈梁、构造柱等,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五)补助标准
需要修缮加固的危房(C级)由各相关镇(街道)负责改造,费用自行承担。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D级)经区住建局核实备案后由各相关镇(街道)负责改造,区财政按照1人户1.98万元,2人户3.08万元,3人及以上户4.18万元标准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各相关镇(街道)负责。补助资金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可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六)工作程序。严格按程序对改造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及审查情况进行公示,及时完善档案信息,确保改造工作规范有序。
1.个人申请。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经筛查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向所在村提出书面改造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集体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完成后,将个人申请和村集体评议情况报送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严格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4.区级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镇(街道)报送资料进行整理备案,将符合条件的列入年度计划,并将名单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5.签订改造协议。由镇(街道)、村与改造户逐户签订危房改造或安置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改造或安置方式、改造标准、完成时间等内容。
6.组织实施。各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按照危房改造具体要求和改造协议组织好改造工作,同时组织好利用闲置公共房屋、农村集体公租房和租赁房屋进行集中安置工作,并严格规范程序,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
7.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各镇(街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相关村、施工队伍和改造户进行竣工验收。由区住建局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会同各镇(街道)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附件5)。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抓好任务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管理。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严格资金使用,不得挪用占用。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同时,要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问题,杜绝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公布,及时处理答复群众反映问题。
(三)严格档案管理。各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危房改造户的纸质档案,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实行一户一档,建立完善农户纸质档案(见附件1)。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各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危房改造须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要求,对改造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各镇(街道)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建设等关键施工阶段,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要当即告知施工方,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现场记录,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在验收时,所有检查项目合格方可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相关补助款项。
附件:1.
农村危房改造户纸质档案内容.docx
5.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docx
6.
房屋状况评定解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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