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博政字〔2020〕60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11F/2020-5019994
统一编号
BSDR-2020-0010002
成文日期
2020-10-13
发文日期
2020-10-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博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博政字〔2020〕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博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博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区以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资金的建设项目,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入投资审计监督范围。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区审计部门主管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区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区审计部门要充分利用博山区政府投资审计管理系统,结合大数据审计,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全面掌握我区投资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依法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区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结算审核,区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区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区审计部门编制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审核,逐级报省市审计机关批准、备案后执行。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入库备查办法,建设单位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必要资料进行网上登记、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报送有关资料备查、项目竣工后进行结算资料登记、结算审核完成后进行结算审核结果登记,竣工决算完成后进行竣工决算报表登记,具体办法由区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要以重点项目必审、非重点项目抽审、行业轮审为投资审计项目立项标准,结合跟踪审计、决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绩效审计、审计调查等统筹立项,努力实现投资审计全覆盖。
对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结合本区实际,实行全面审计;对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抽查审计;对自行采购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不再进行专门的投资审计,可由区审计部门在开展其他审计时按照审计方案对此类项目进行审计。投资审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由区审计局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区审计部门对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对未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区审计部门,区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区政府安排进行必要的现场取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后5日内将变更、签证等工程资料和价款调整资料书面报区审计部门备案。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区审计部门,区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
第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审计委员会、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本级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区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区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区审计部门应依法独立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等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区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区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区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区审计部门现场见证的,区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区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区审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提供虚假签证资料或在虚假签证资料上签字盖章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审计部门应当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区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2020年1月1日之前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结算审计但建设单位未进行结算审核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原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向建设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区审计部门再进行结算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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