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

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5〕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博山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身份证登记的日期为准),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具体为:

1.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4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200元,市级120元,区级110元),满10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2.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7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满9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3.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满8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子女、亲友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索引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索引页、本人页)、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二)村居初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申报老年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统计汇总,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户口簿(主页、索引页、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汇总表等材料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办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各村(居)委会公开栏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报高龄津贴系统待复核。

(四)区级复核。区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通过高龄津贴系统予以审核。

(五)委托发放。由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至老年人银行账户。

(六)动态管理。每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数字民政高龄津贴系统提醒信息,协同村(居)委会进一步核实死亡或者户籍迁出人员情况,并报区民政局,次月予以停发。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具体负责高龄津贴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做好高龄津贴系统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民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老年人统计审核工作,主动排查疑点数据,及时上报高龄津贴相关报表及高龄津贴系统录入工作,协同村(居)委会对基础数据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动态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夯实责任,各司其职,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因漏报、应退未退等原因造成群众或财政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广泛宣传,规范操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拓宽思路、大胆创新,协同村(居)委会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让这项惠老政策家喻户晓。要认真核查高龄老人户籍信息,严格申报、逐级审批,防止错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高龄津贴精准发放。

(三)加强协作,通力配合。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准确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高龄津贴,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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