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区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相关要求,在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从80周岁-89周岁无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89周岁全部老年人,实现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全覆盖。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博山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具体为:

(一)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9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照以下标准继续执行。

1.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4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200元,市级120元,区级110元),满10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季度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2.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7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满9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季度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二)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2020年下半年,80周岁-89周岁无收入老年人按照原发放办法继续执行;80周岁-89周岁有收入老年人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

2.从2021年1月1日起,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实行全覆盖发放,满80周岁当月开始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死亡或户口迁出我区次月停止发放。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三、办理程序

按照个人申报、村(居)初审、镇办审核、区级复核的程序,委托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子女、亲友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索引页、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主页、索引页、本人页)、身份证和博山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

(二)村居初审。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申报的老年人审核其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并进行统计汇总,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户口簿(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博山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汇总表等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办审核。镇、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汇总、存档,并提出审核意见,在各村(居)公开栏和镇政府(办事处)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加盖镇政府(办事处)公章后报区卫生健康局复核。

(四)区级复核。区卫生健康局对各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五)委托发放。由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博山农村商业银行直接发放至老年人银行账户。

四、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数据的审核汇总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及时准确的将高龄津贴发放到每位老年人。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三)各镇、街道。做好辖区内老年人统计工作,及时上报高龄津贴相关报表、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夯实责任,各司其职,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因漏登、应退未退等原因造成群众或财政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广泛宣传,规范操作。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拓宽思路、大胆创新,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让这项惠老政策家喻户晓。要认真核查高龄老人户籍基本信息,严格申报、逐级审批,防止错报、漏报、多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高龄津贴发放不漏一人。

(三)加强协作,通力配合。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涉及财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准确发放,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高龄津贴,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22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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