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等2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24〕23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99107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文日期
2024-12-1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等2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4〕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博山区地震应急预案》等25个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和镇办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办指挥部)等组成。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2.1 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Ⅰ级响应时增加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协、区消防救援大队、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武警博山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防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区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省、市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区委、区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以上事项一般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武警博山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承办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与灾区镇办之间的应急行动;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镇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武警、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人防、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承担防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派出,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镇办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灾区防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防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2.3 镇办指挥部
镇办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指挥部的部署要求;配合和协助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指挥部在国务院、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镇办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区级指挥部指导灾区救灾工作,并组织协调对灾区实施支援,区级指挥部根据灾区镇办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或请求市防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和实施支援。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M表示地震震级) |
响应 级别 |
应急处置 领导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
紧急安置 人员 |
地震 烈度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N≥300 |
10万人以上(含) |
≥Ⅸ(9) |
M≥7.0 |
Ⅰ级 |
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 大 地震灾害 |
50≤N<300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含) |
Ⅶ~Ⅷ (7~8) |
6.0≤M<7.0 |
Ⅱ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较 大 地震灾害 |
10≤N<50 |
0.5万人 以下 |
Ⅵ(6) |
5.0≤M<6.0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 般 地震灾害 |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 |
Ⅳ级 |
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3.周边地震对我市造成损失达到分级标准中某一标准时,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人武部、武警博山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根据市应急响应级别,迅速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办迅速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4.1.3 应急部署
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等工作。
(2)协调区人武部及省、市多种灾害救援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武警博山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协调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等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驻博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就近参与紧急救援。
(2)医疗救护。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灾区镇办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镇办及有关单位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
灾区镇办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请求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区交警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区供电中心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能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灾区镇办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造成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按照地震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武警博山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博手续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办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等单位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省、市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总会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中国人保博山分公司、博山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1.5 镇办应急
灾区所在镇办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办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武警博山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区镇办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4.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3 应急部署
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组建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等工作。
(2)协调区人武部及省、市多种灾害救援部队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防范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保护重点目标。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10)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武警博山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并协调山东省多种灾害救援部队等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区人武部立即组织驻博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就近参与紧急救援。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灾区镇办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区商务局、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镇办及有关单位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
灾区镇办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防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请求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区交警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区供电中心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灾区镇办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对造成次生灾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油气管线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区域加强环境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造成次生灾害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按照地震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8)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武警博山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0)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中国人保博山分公司、博山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2.5 镇办应急
灾区镇办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当发生4.0≤M<4.5地震时,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等工作;当发生4.5≤M<5.0地震时,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镇办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镇办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4.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办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4.3.3 应急部署
(1)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2)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地震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消防队伍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4.3.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救灾兵力调用规定,协调区人武部、武警博山中队组织灾区附近驻博部队、武警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武警博山中队地震救援队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指挥部派遣;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管理局指导镇办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镇办及有关单位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灾区镇办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区供电中心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武警博山中队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指导灾区镇办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中国人保博山分公司、博山人寿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4.3.5 镇办应急
灾区镇办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4.3.6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各镇办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办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各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5.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镇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等部门以及镇办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5.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5 应急避难场所
城区和镇办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技术系统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市、区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各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5.7 科技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局等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5.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红十字会、融媒体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6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6.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区内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镇办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6.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2.0级矿震,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矿震所在的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6.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办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镇办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办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5 邻区地震应急
与我区相邻的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办、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等部门应按照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有关规定,对镇办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对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以及我区辖区以外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地质灾害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警大队、区融媒体中心、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区供电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办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镇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应急防治与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办也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2.2 工作组组成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灾区镇办组成。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办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主要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和各镇办组成。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报道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后勤保障组:主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区供电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灾区镇办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评估灾情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宣传、舆论调控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监测、舆情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力量,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交警大队:负责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工程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险情。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灾情信息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调度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应急调查、现场勘查,分析研判灾情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防范处置灾害造成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次生生态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气、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灾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抢通保通工作,组织修复损毁的公路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损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指导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商务局:负责监测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负责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镇办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做好市、区领导赴灾区的视察、会议、材料和安全等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和发布。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区融媒体中心: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融媒体、应急发射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电力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雨情的监测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3 响应机制
3.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1.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情况,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2.1 应对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下,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2 应对大型地质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支持下,由市级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2.4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区级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预防预警
4.1.1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监测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分析预测地质灾害趋势。
4.1.2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各镇办根据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灾情险情报送
4.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4.2.2 报送流程
(1)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应同时向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告被越过的各级应急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4.2.3 时限要求
(1)对达到报送标准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事发地镇办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25分钟)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速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报告时限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区、镇办、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布设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组织专家对水库、塘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受灾害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质灾害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1 灾害调查与评估
区自然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大型地质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速报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6.1.2 镇办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镇办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
6.1.3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或灾区所在镇办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启动区级Ⅰ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办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区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①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②根据灾区镇办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③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④协调交通运输、交警、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⑤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⑥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办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⑦国务院、省、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大型地质灾害
6.2.1 镇办应急处置
镇办应急救援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区政府支持的事项,由镇办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6.2.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区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指挥部在省、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镇办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区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①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②根据灾区镇办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③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④协调交通运输、交警、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⑤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⑥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镇办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⑦国务院、省、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3 中型地质灾害
6.3.1 镇办应急处置
镇办应急救援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省、市、区政府支持的事项,由镇办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6.3.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区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区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区指挥部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①了解灾区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指挥部工作部署。
②根据灾区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③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④协调交通运输、交警、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⑤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⑥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⑦国务院、省、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4 小型地质灾害
6.4.1 镇办应急处置
镇办应急救援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需要市、区政府支持的事项,由镇办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6.4.2 区政府应急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迅速上报区政府,提出实施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新闻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县转移救治伤员。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工作队伍,布设现场监测设施,密切监视险情发展,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做好灾害防范工作。派出灾害评估队伍,迅速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灾区旅游,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灾区镇办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地质灾害发生地镇办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各镇办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办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险情监测和趋势判断、地质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镇办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区财政局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办给予适当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8.5 基础设施保障
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面临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利用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向公众播发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办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镇办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各镇办应当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10 责任与奖励
10.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部应对的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淄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沙尘暴、高温、低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干旱等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气象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高度重视减轻气象灾害风险,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认真总结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新时期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把握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规律,强化统筹协调,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并在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 运行机制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区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区气象局负责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各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按照有关部门单位需求发送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部署、解决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行政区域大范围灾害性天气并造成较大灾害时,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有关区级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区气象局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优化完善气象观测站网,提高强对流、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分析研判,做好气象灾害精细化预报预警和服务。开展极端灾害性天气机理复盘研究,提高预报精准度。聚焦精细服务,强化智能网格预报业务应用。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区气象局根据山东省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形式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般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严重程度依次加重,蓝色预警信号为最低级别,红色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指南和发布单位等。
区气象局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发送预警信号,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区气象局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负责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管理工作。宣传、融媒体、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与区气象局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
5 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灾害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区气象局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部门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分类防范。
5.1 分类防范
5.1.1 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防台风、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等做好防台风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下学。
区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做好防风防雨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区水利局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台风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段上下学。
区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暴雨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 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部门单位供暖、供电、供水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等做好暴雪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下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雪时段上下学。
区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供水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提醒运输企业督促营运车辆做好防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暴雪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区供电中心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 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供暖、供电、供水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做好防寒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寒潮低温、大风等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 (雷雨)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雨)大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大风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区供电中心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等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 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防暑降温、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区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车辆的预警提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区水利局统筹供水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区供电中心等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 低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低温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低温准备;低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人员的低温防冻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指导供暖企业做好应对,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供暖保障,落实保护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低温对农村和农业、畜牧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低温冻伤等救治需求。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低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 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防雷电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教育和体育局督促中小学、幼儿园等做好雷电防御准备,在雷电发生时段让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区供电中心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 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气象局视情况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冰雹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 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霜冻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影响,指导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 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区供电中心等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3 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陆路交通、城市运行保障等相关应急预案。
区交警大队加强路面管控疏导,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公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4 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区水利局组织实施应急供水,提供抗旱技术支撑。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紧急预防干旱对农村和农业、畜牧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5.2 预警科普
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以及户外屏幕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应急保障
电信运营商组织应急公网通信保障力量,为区气象局和灾害处置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保障。
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准备情况检查,提高气象灾害应对能力。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日最低气温低于-10℃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供暖、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干旱在本预案中主要指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博山区扫雪除冰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确保市民群众安全出行、城市交通秩序井然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片包干相结合、专业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督导、属地落实、社会参与的扫雪除冰体系,坚持机械化清雪与人工清雪相结合,以融雪剂防冻为辅助作业方式,及时实施城市扫雪除冰作业,努力为广大市民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对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扫雪除冰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扫雪除冰工作,以高速公路连接线、对外主要交通道路、桥梁、坡道、主干道、服务场所为重点,同时确保街巷社区道路、乡村道路畅通。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充分预防准备。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结合冬季气候特点,把扫雪除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方案,明确职责,规范、完善各项预防、应急措施。
1.4.2 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区扫雪除冰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调度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扫雪除冰工作,根据天气预报情况,研判并启动全区扫雪除冰应急响应。
1.4.3 坚持以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具体承担本辖区扫雪除冰工作责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全面做好城区主次干道扫雪除冰工作任务。
1.4.4 坚持行业督导落实。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扫雪除冰相关工作。
1.4.5 坚持社会各方参与。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经营性单位和市民群众应积极行动,全员参与扫雪除冰,共同创造良好的城区市容环境。
1.4.6 坚持生态环保原则。科学规范使用融雪剂,因地制宜,严格管控融雪剂使用,严禁使用非环保型融雪剂,有效采取市政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防护措施,不断提高扫雪除冰工作成效。
2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镇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细化到个人,并实行雪日24小时值班制度;视情启动本辖区、本部门应急响应预案;健全督查机制,加强组织调度,及时通报信息,形成组织有力、协同高效的扫雪除冰组织架构。
2.1 区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全面负责冰雪灾害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冰雪灾害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扫雪除冰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扫雪除冰应急预案;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镇办:为本辖区道路扫雪除冰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道路扫雪除冰方案制定、组织领导、发动宣传、物资保障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在综合行政执法、市政园林环卫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易结冰路段的扫雪除冰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积极报道天气变化和扫雪除冰工作进展情况,普及相关防护知识,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营造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区文明办负责发动各级文明单位带头做好单位内外、出入口等区域的扫雪除冰工作;组织文明单位挂包路段开展扫雪除冰。
区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全区志愿者配合各镇办、居委会发动沿街单位和群众开展扫雪除冰行动。
区委区直机关工委: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各基层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参与扫雪除冰行动。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博部队及民兵应急分队和预备役人员,支援地方的扫雪除冰工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排查和整改校园安全隐患,组织学校做好校区及门前道路的扫雪除冰工作,安排学校停课或复课有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维护。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急难群众的救助安置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扫雪除冰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所管辖新建道路、桥梁积雪的清理,天然气保供及设施防冻工作,组织对在建工地及周边的积雪清扫和防灾救灾,依托所属企业和建筑工地组建一定数量的机械铲雪作业队伍,按照区指挥部安排对重点路段进行突击扫雪和抢险。建立城区危旧险房信息库,牵头组织所辖危旧险房的维修,防止倒塌;对因雪灾损坏、倒塌的房屋,指导督促责任部门采取临时加固、防护等措施,防止房屋损坏进一步扩大。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交站场、客运汽车站,以及境内交通道路的扫雪除冰和清障工作。组织做好公交、客运车辆防冻防滑工作,组织安全巡视,负责所辖路段和区域的扫雪除冰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灾民和物资撤离等所需的运输工具,保障抢险救灾通道的畅通;保障好因雪灾滞留客运站场旅客的生活,维护站场秩序。
区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开展农作物、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灾害防御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开展景区及其出入口扫雪清冰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各医院开展扫雪除冰工作,保障医疗卫生场所环境清洁;组织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督促所辖军队干休所、烈士陵园等单位做好扫雪除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冰雪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开展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扎实做好冰雪灾害期间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扫雪除冰工作;加强大型户外广告积雪清除和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执法人员检查、监督主次干道沿街单位扫雪情况,督促主次干道沿街单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及时“各扫门前雪”。指导监督各物业小区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扫雪除冰工作。
区供热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冰雪天气供热保障工作。
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道等交通枢纽的扫雪除冰工作;负责所属公园、道路、绿地内扫雪除冰工作;适时组织清除绿化植物积雪,防止树木倒伏和折断伤人;及时清除倒伏树木、断裂树枝等道路障碍物防止影响交通。
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冰雪天气道路交通指挥,组织排障车清理交通事故车辆,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全区道路交通情况和积雪情况,并根据雪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报备区指挥部)或限速行驶。引导过往车辆主动避让扫运雪人员和车辆,对造成伤害事故的,按规定及时处理。
区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国道、省道的扫雪除冰和清障工作;适时组织清除绿化植物积雪,防止树木倒伏和折断伤人;及时清除倒伏树木、断裂树枝等道路障碍物防止影响交通。组织安全巡视,督促检查所辖路段和区域的扫雪除冰及应急抢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重大雪情抢险救灾工作。
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负责向市民免费推送降雪量等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出行安全;组织人员清除基站(塔)积雪冰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通信畅通。
区供电中心:负责组织力量进行设备巡查和检修,做好因冰雪灾害引发线路冰冻、电杆倒塌等事故的防范和抢险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区气象局:负责雪情预警信息发布;在降雪季节内,每周向区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天气情况;遇有降雪天气和出现道路结冰现象,每日发送天气预报。
区水利局(区津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自来水保供及设施防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3 工作机制
3.1 天气预判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气象部门提前发布的天气预报,及时预判降雪量、分布情况等气象信息,供扫雪除冰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参考。
3.2 应急响应
3.2.1 预警等级划分:按照区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雪天气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雪情预警。由低至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3.2.2 应急响应启动:全区扫雪除冰应急响应采取联动启动机制,区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相关单位、镇办和行业根据区域雪情相应启动。
Ⅳ级响应:接到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负责人带班,工作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进入扫雪除冰临战状态,人员、车辆全部到位。
Ⅲ级响应:接到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各成员单位开展检查巡视。各镇办、各单位组织开展辖区扫雪除冰工作。
Ⅱ级响应:接到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扫雪除冰工作。
Ⅰ级响应:接到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视情联系区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协助扫雪除冰工作。重大雪情灾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2.3 应急发布: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应急响应级别,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3.2.4 应急解除:区指挥部根据雪情控制程度,确定扫雪除冰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发布应急解除信息。
3.3 物资储备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除雪队伍优势,调度安排市场化作业公司购置先进充足的撒布机、雪滚车、推雪铲、装载机等除雪设备,并提前进行全面检修,保障正常运行;及时补充发放铁锨、大扫把、推雪铲等除雪物资到除雪一线。各成员单位要督导各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沿街商户、物业公司购置数量充足的大扫把、铁锨、推雪板等清雪物资,确保除雪任务有效落实。居民小区原则上应每10户配置1个铁锨、1把大扫把、1把推雪铲。根据降雪情况,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将除雪物资规范地摆放至单元门前、甬道两侧等区域,并引导市民正确使用。
3.4 规范除雪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组织专业队伍对主次道路开展扫雪除冰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有序指导开展背街小巷、开放式社区、封闭式小区、沿街单位及经营商铺等区域的扫雪除冰工作。
3.4.1 除雪顺序:专业化除雪要按照“先主后次、先内后外、先陡后平、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原则,在持续降雪且雪量较大时,应先除雪后再撒布融雪剂,切实提升主次道路行车道及人行道、汽车站、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涉及民生区域周边的除雪效率。
3.4.2 除雪时限:若降雪发生在白天,大雪停后3小时内、中雪停后2小时内保证主次干道畅通;夜间降雪原则上于次日上午7时前保证主次干道畅通。同时,在最快时间内完成扫雪除冰任务。
3.4.3 除雪标准:专业化除雪应达到“三净、四无、三不”标准,即:路面净、便道净、路牙净;无遗漏、无结冰、主干道无堆放积雪、暂存积雪无垃圾杂物覆盖;除雪不得损坏路面,积雪不得倒入收水井,含融雪剂积雪不得倒入草坪、花池和树坑内。社会除雪应做到辅道、人行道、小区出入口等市容环境责任区范围内在雪停后较短时间清理出满足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的区域,达到不积水、不结冰要求,清理后的积雪应规范堆放,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安全通行。
3.4.4 积雪外运与处置:专业化除雪队伍应在24小时内将重要区域、重要主干道两侧的积雪适当外运处置,使用或租用大型运输车辆将积雪倾卸至指定消纳场。积雪消纳场要科学选址,方便车辆进出,可选在渣土场、待建工地等区域,并配备专用机械,用于随时平整积雪。
3.5 融雪剂使用
3.5.1 质量达标。购买及使用的融雪剂产品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氯化钠含量不高于40%,且需添加微量防腐剂。
3.5.2 数量充足。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队伍储备不少于处置连续3场大雪以上的融雪剂储备量,根据实际参照购置,满足融雪需要。
3.5.3 社会储备。各镇办、社区村居、小区物业等单位应视情购置必要的融雪剂,在出现大面积结冰情况时,按要求规范使用。
3.5.4 绿色除雪。各单位应倡导“以机械化和人工除雪为主,融雪剂融冰为辅助”的绿色除雪理念,严格控制、科学使用融雪剂,严禁将融雪剂撒入花坛绿地、小区储水井等区域。
3.6 绿植及区政设施保护
3.6.1 除雪机械设备作业时应与路沿石、道路绿化带、交通及市政设施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道路设施设备损坏,做到安全、文明作业。
3.6.2 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堆积在绿化带和树穴内,避免对植物造成伤害。
3.7 全民参与
3.7.1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在指挥部发布扫雪除冰指令后,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参加扫雪除冰工作。
3.7.2 各沿街单位及商户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自觉落实“各扫门前雪”义务。各镇办、社区村居协同市民志愿者负责宣传发动、督导协助,并组织工作人员参与辖区扫雪除冰工作。
3.7.3 开放式社区由各办事处、居委会协调楼长、志愿者等共同发动市民群众参与楼下区域扫雪除冰工作。
3.7.4 属于物业管理的小区、写字楼等区域,由物业公司主动落实扫雪除冰工作,并发动市民自愿参与除雪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落实除雪责任,及时整改问题。
3.7.5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明办分别负责发放市民倡议书、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积极发动市民群众在居民楼下、小区出入口及背街小巷、人行道等区域开展自愿扫雪除冰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8 督导检查
3.8.1 落实执法保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拒不履行扫雪除冰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劝导并责令限期整改。
3.8.2 实行曝光奖惩。依托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及时通报扫雪除冰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路段和单位,表扬行动积极的企事业单位及门前经营业户,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扫雪除冰工作。
3.8.3 完善文明考核机制。区文明办将扫雪除冰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考核指标。及时对本辖区各级文明单位的除雪督导情况,报市文明办等部门参考使用,督促文明单位带头落实扫雪除冰工作。
4 组织实施
4.1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要把扫雪除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专门的组织指挥体系,充分认识做好冬季扫雪除冰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雪情就是命令”的意识,坚持雪日24小时值班制度,从大局出发,从细处着手,精心组织,搞好动员,形成人人参与扫雪除冰的良好局面。
4.2 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扫雪除冰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区域;要将除雪作业费用纳入年度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除雪设备、物资储备齐全。每年11月中旬前,各成员单位应督促责任单位完成除雪设备及物资储备,保障扫雪除冰工作顺利开展。
4.3 强化督导,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区扫雪除冰工作的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要完善检查督导机制,全程督导本辖区、本行业的扫雪除冰工作。各级领导要坚持一线组织、指挥、调度,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有效发现和解决问题。
4.4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新闻报刊及APP推送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全民除雪”的社会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大力营造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浓厚氛围,努力为市民营造整洁有序的出行环境。
5 附则
本预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性质严重、产生一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保障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4个级别: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协同应对;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必要时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相关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区供电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4)必要时,向市请示启动市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2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公安、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环保、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2.1.3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博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指挥部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8)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9)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2.1.4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地镇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当地派出所为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保护和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事故分类由牵头单位负责人任总指挥。事故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其暂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现场总指挥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2.2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2.3 由区应急管理局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事故时,即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协助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3 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成品油管线安全隐患抢修;根据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要求,调用库存救灾物资。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全区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民爆物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紧急情况处置。
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管制、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等工作。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中应由同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负责调查处置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向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及燃气、供热事故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负责组织公路突发事件事故救援。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水库及供水等所辖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管网事故的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机事故救援。
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商贸相关领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安全事故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导协调镇办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国资办):参与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塌陷、城市桥梁事故隐患应急处置。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单建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区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
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区供电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负责组织电力事故救援。
上述参与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Ⅲ级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Ⅳ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参与或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作用和职责,编写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镇办应急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上级应急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负责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镇办应急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4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办报告。区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上一级应急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3.5 信息报告
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各镇办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和先期处置情况。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故发生地镇办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超过3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电话:4112350;传真:4120139。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的人数和受困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各镇办及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规定报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抢险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 响应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逐级报告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指挥部,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处置措施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 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当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市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2.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办、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镇办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2.4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5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3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处置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1 区政府或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2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新闻宣传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4 区委、区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办、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6.2 事故调查
现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区有关部门和各镇办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7.2 物质装备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国家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7.3 应急队伍保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交警等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委、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治能力。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6 物资保障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办、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7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8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镇办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行业内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镇办负责本地相关事宜的宣传教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案例、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8.2 培训
区政府应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岗前、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8.3 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适时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8.4 奖惩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5 责任追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称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泄漏或运输危化品槽(罐)车在城区、城郊人口相对密集区发生倾覆等,有可能发生泄漏、扩散起火、爆炸、中毒,对周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办和区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好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区供电中心、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办负责人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任成员。
2.2.3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和维护现场秩序。
抢险救灾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及发生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及发生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相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调查取证组: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协助调查组开展工作。
3 预防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镇办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当地镇办及有关部门、周边村居(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和重要时段可采取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预防措施。
3.2 监测
3.2.1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3.2.2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3 预警
3.3.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3.3.2 区应急管理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上级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3.3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3.4 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响应队伍。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逐级报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1.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事发后5分钟内电话报告所在镇办及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1.3 各镇办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警、报告后,于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事发后25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镇办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
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详细信息须在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应急管理厅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镇办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
4.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1.5 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现场情况;
(3)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过火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5)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等基本信息)。
各镇办及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信息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各相关部门上报信息须与事发地镇办协商一致。初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续报要尽可能齐全,需要协调调度予以支援的事项,要及时、明确报告;终报要及时、全面、准确。
(7)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区委办公室电话:4180301,传真:4180303;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4180852,传真:4181921;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4112350,传真:4120139。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及本预案,并逐级报告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指挥部,并在省市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3 响应程序
4.3.1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2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市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3.3 基本应急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消防大队、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立即组成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3.4 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请求。
4.4 安全防护
4.4.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4.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6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6.1 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6.2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7 信息发布
指挥部新闻宣传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 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办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并总结救援情况,形成报告,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指挥中心并抄送区政府。
5.4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
6.2 队伍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区消防救援大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骨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装备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国家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办协调解决。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镇办、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镇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镇办、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1.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或者区应急管理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镇办、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镇办为主,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镇办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依靠科技,依法依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以及相关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加强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防患于未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素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组织机构
由区政府成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1)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烟花爆竹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镇办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区纪委监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区供销社、保险机构等单位组成。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应急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区委宣传部发布信息;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事故发生地镇办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保证救援的交通秩序,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援车辆有序进出;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消防队员参加抢险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联系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救治等情况。
区纪委监委:负责救援过程效能监察,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工商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供电、通信调度工作,协调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后期处理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偿、赔偿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采访、报道、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保证事故报道的真实性。
区供销社:负责对博山泰科经贸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协调烟花爆竹救援物资、设备的储备及抢险救援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政府办领导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供销社、有关镇办。
主要职责: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事故抢险救援组
组长:区应急管理局领导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镇办。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方案,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统一指挥施救队伍,迅速展开现场侦查和抢险,救治和转运事故受害人员。
(3)警戒保卫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领导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警戒、实行交通管制、治安保卫,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对事故有关情况调查取证工作。
(4)医疗卫生组
组长:区卫生健康局领导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及环境卫生监测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组长:区应急管理局领导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有关镇办及事故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供应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抢险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
(6)善后处理组
组长:有关镇办领导
成员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保险公司、事故单位。
其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赔偿、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7)新闻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领导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的原因、责任、处理意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3 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库,参与烟花爆竹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4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造成其他重大危害隐患事件时,区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镇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3.2 预警行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3.3.1 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3.3.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3 镇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
3.3.4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级别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Ⅰ级、Ⅱ级。
Ⅰ级: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指一次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Ⅱ级:一般烟花爆竹事故,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30人以下中毒、受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4.2 应急响应启动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镇办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镇办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
(2)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4)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5)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6)提供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应急指挥部,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与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应及舆论动态。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4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区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调当地镇办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事故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由区安委办报请区委、区政府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区政府决定。
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针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下列处置方案和遵循下列要求。
4.5.1 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有组织、有秩序地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直到危险解除。
(4)现场控制。针对事故特点,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控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性质的不同,对应急人员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5.2 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火的物质类别、理化性质及其危险特性;
(3)确定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类别;
(4)明确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5)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及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预测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周围区域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
(8)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9)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3 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
(3)确定爆炸物的类别、物理性质及其危险特性;
(4)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类别;
(5)明确爆炸地点危险物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及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措施(如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如消防队伍等)。
4.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烟花爆竹种类和应急人员的职责,应急人员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阻燃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应做好现场毒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置与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7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组织和指挥群众就地取材,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靠近危险区域。
4.8 事故分析与评估
区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10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镇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切实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制度,提高应急能力。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伤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责任追究与奖励
5.3.1 责任追究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2 奖励
对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 应急保障与监督管理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各镇办要在第一时间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汇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烟花爆竹事故救援装备。镇办根据本地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管理、公安和消防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其他兼职消防队伍及群众应急队伍是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在应急响应期间,交警、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保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调运。
镇办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5)治安保障。镇办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镇办根据本地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6.3 技术装备与保障
应急救援机构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下,区气象局要为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支持。
区、镇办应急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基础数据库,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基础信息;逐步建立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镇办、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烟花爆竹的特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培训教育;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镇办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演练,评估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演练结束后对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对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立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各镇办要依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区应急管理局及各镇办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建立健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7.1.1 预案管理完善
区应急管理局将根据情况变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山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区镇一体、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2.1 组织体系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
2.2 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2.1 指挥部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区长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办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
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电中心、人寿保险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和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指挥协调全市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相关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2.2 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市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2.3.1 抢险救援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故发生地镇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由事故单位和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3.2 技术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和供电。
2.3.3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当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2.3.4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2.3.5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2.3.6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3.7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3.8 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火化和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址方面的基础资料;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联系、安排区、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组织制订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环境应急处置方案。
区水利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配合提供水文资料和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区各有关部门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
区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现场处置,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
移动博山分公司、联通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区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人寿保险博山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有关镇办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经总指挥批准后, 由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4.1 响应条件
从事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含地质勘探)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方案。
4.1.1 本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4.1.2 本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不到3人,但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1.3 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的事故;
4.1.4 造成10人以上伤亡或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域镇办按照镇办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镇办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
4.2.2 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4.2.3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保障服务中心24小时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
(1)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2)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
4.2.4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2)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3 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3)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2 启动响应。区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超出区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4.4 现场处置
4.4.1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4.4.2 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4.4.3 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4.4 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5 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指挥部负责;其他由事发地镇办负责。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会和当地镇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人员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5.2.2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镇办应掌握所辖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办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省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各矿业集团公司、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博山区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指挥部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办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 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救援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 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6.8 通信保障
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全区非煤矿山灾害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井上下音视频通讯系统和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10 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 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7.1 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7.1.1 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7.1.2 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规程作业。
7.1.3 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1.4 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7.2 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7.2.1 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7.2.2 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区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区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7.2.3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上报检测检验结果。
7.3 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8 预案管理
8.1 评估与修订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2 宣传
各镇办、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社会公众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3 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人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4 演练
8.4.1 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4.2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实战化演练。
8.4.3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演练评估报告应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
9 附则
9.1 奖惩
9.1.1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9.1.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控制和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爆破作业中的爆炸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公共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配合协调。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尽其所能,形成合力,力争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科学规范。充分发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取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有效处置事故灾难,切实维护公众权益,使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运输、爆破作业中发生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博山区民用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民爆救援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区供电中心、区水利局、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区民爆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区民爆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全区民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启动区民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出救援决策;负责对民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向上级民爆救援指挥部请求启动市级特大民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2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编制和修订博山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所需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的储备计划;接警后迅速派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与事故单位和区民爆救援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民爆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及时传达区民爆救援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及时向上级民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组织做好或配合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公安分局:承担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安全疏散、事故区域警戒、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民爆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救援行动中的毒物检测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民爆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社会救助。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民爆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工伤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民爆事故现场的大气、水源的应急监测,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的洗消、清理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工具,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采取对被破坏的供气、道路桥梁等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救援的对策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就近调运应急救援的生活必需品、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物资有效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区民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经费预算和安排,负责检查监督应急救援经费的使用。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气象资料。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事故和救援工作的现场报道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区交警大队:维护事件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实施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人员利用专业工具对事故现场遇险人员进行搜救,扑灭现场火灾。
区供电中心:负责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的电力保障。
区水利局:负责制定并采取对被破坏的供水等重大设施实施抢险救援的对策措施。
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负责应急救援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区民爆企业:负责本单位民爆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参与、支持全区民爆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聘请的民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各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对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完成与应急救援行动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2.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民爆救援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设危险源控制组、现场抢救组、安全警戒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
(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区民爆救援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职责:根据区民爆救援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现场救援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各工作组的组成与责任
危险源控制组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抽调事故单位人员、专业队伍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组成。负责在应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搜救伤员,并根据民爆物品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
现场抢救组组长由事发地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抽调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博山中队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的人员、物资和其他财产全力抢救。
安全警戒组组长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抽调事发地镇办、区交警大队、派出所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挥、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进行治安巡逻。
物资供应组组长由区商务局局长担任,抽调事发地镇办、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环境监测组组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负责对大气、水质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污染区域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估,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新闻的副部长任组长,抽调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及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抽调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地镇办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
区公安分局要建立全区民爆物品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常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信息交流、风险分析和分级制度,掌握事故发生趋势;指导各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2 报告
3.2.1 区公安分局要建立民爆物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3.2.2 设立民爆事故报警电话:消防指挥中心电话119;公安指挥中心电话110;医疗救护电话120。
3.2.3 各接警点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和风险分析,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镇办和相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4 事故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发生事故时间、详细地点、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民爆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事故类型或事故隐患、周边情况、事故可能造成的危险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或造成环境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立即启动区级预案。
4.1.2 现场救援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开展自救工作,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机构报告。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指挥部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救援车辆、救援设备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相关工作;救援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各专业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按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1.3 特殊情况的处理
事故影响范围跨镇办行政区域的,由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协调相关镇办共同处置;事故影响范围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报请淄博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在处置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衍生和偶合的事件,应同时启动该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4.2 指挥与协调
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长要及时向区民爆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成员单位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长的调度。
4.3 监测与评估
4.3.1 值守
本预案启动后,区民爆救援指挥部、事故单位和事故所在镇办等相关单位应加强事态监测,坚持24小时应急值守。
4.3.2 现场信息采集
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数量及危险程度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现场救援面临的困难及需要支援的事项;现场环境监测情况。
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专家组参与信息的分析和评估。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民爆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
4.4 紧急处置
4.4.1 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的群众可能造成威胁时,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应向公众发出警报。
4.4.2 安全警戒组应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立现场警戒,并协助发出警报和组织人群安全疏散。现场警戒人员同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4.3 现场指挥长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指令安全疏散组组织人群疏散。人群疏散应有妥善的工作方案,含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工具、安全蔽护场所等。
4.4.4 民政部门和事发地镇办做好被疏散人员和受灾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4.5 伤员救护
伤员抢救组应根据需要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现场急救点,并与医疗单位及时联系,组织伤员的安全转送治疗。事故发生地镇办和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参与抢救行动,确保受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救治。
4.6 信息发布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和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对事故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
4.7 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指挥长提请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行动结束。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长指令解除现场警戒,组织现场清理,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指导事发地镇办和事故发生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镇办组织撤离人员的返回和安置,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1.2 民政部门和事发地镇办组织灾情调查,做好受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5.1.3 人社部门、保险机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鉴定和工伤保险理赔及其它商业保险理赔工作。
5.1.4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的联合调查,分析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督促事发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2 后果评估
应急终止后,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等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报区应急管理局。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镇办要组建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备队,并按照突发事件的情况和民爆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协调驻区武警、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民爆事故救援所需经费,设立专项资金,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3 物资保障
镇办应建立处置民爆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民爆事故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有效完成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6.5 通信保障
发生民爆事故后,区通讯营运部门要保障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镇办应急机构,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7.2 演练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应根据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危害特性,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和镇办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救援演练工作。
7.3 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7.4 奖励与责任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对在民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民爆事故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区民爆救援指挥部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和其他灾害事故
处置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博山区灭火救援和其他灾害事故处置机制,切实提高扑救和处置火灾事故以及应急灾害的整体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博山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事故处置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博山区范围内重特大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需要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的建筑物坍塌、道路交通、洪涝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泄漏、山岳救助等应急灾害事故。
2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2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3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4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 预案启动条件
凡属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投入兵力多、灭火时间长、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均应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建筑物坍塌、道路交通、洪涝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泄漏、山岳救助等应急灾害事故由区政府视情启动本预案。
4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博山区重特大火灾和应急灾害事故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现场临时处置机构组成。
4.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者应急灾害事故,需要区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区政府成立博山区灭火救援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全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参加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统一部署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
4.2 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在灭火救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共同完成灾害处置和善后工作。
4.2.1 区消防救援大队:灭火扑救和现场指挥。
4.2.2 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各部门,应急物资、救灾物资等,以及善后处置。
4.2.3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现场秩序稳定;控制违法嫌疑人。
4.2.4 区卫生健康局:救护车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及时掌握伤员救治情况;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指导消防部门开展救护技术培训。
4.2.5 区交通运输局:大型机械,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排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人员及物资。
4.2.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架设临时供水管线,确保火场扑救用水需要;协调提供有关建筑设计、配套设施资料和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抢险抢修物资装备。
4.2.7 区供电中心: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灭火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4.2.8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提出和落实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遗留物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4.2.9 区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如遇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市级气象部门,做好反馈信息的接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4.2.10 区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口径,及时发布处置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5 响应程序
5.1 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消防指挥中心要及时调集消防警力到达现场,按相关灭火救援预案组织灭火救援,同时根据火灾情况确定火灾事故的等级,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指挥公安、消防、应急、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判定火灾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 预案启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确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较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立即报告总指挥启动本预案,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到场参与处置。区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组织实施灭火救援工作。
5.4 联合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依照当地镇办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区有关部门力量和装备,抽调相关部门人员、设备组织若干灭火救援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灭火救援行动。接到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员和灭火救援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灭火救援现场。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5个专业组,由总指挥统一指挥。
5.4.1 灭火救援行动组:负责制定现场灭火救援行动预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支援。该组由消防部门负责,下设作战、通信、供水等小组。
5.4.2 灭火救援保障组:负责灭火救援物资、人员的调集,指挥调集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做好各项战斗物资的保障工作。下设物资装备小组:负责灭火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消防专用装备及灭火剂除外)的供应和运送,由交通、住建、工信、商务等部门负责;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由消防部门组织;给养小组:参战人员的饮食保障,由现场指挥部负责。
5.4.3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由卫健部门负责。
5.4.4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救援行动提供参考。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5.5.5 现场维护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由公安部门负责,下设现场警戒小组、人员疏散小组。
6 有关要求
6.1 本预案是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的指导性方案,区各镇办和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意见。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相关预案是本预案的子预案,相互配套联动。
6.2 本预案是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6.3 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实施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要充分认清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到灭火救援工作反应快、行动快、效果佳,确保万无一失。
6.4 灭火救援指挥必须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参加灭火救援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命令,不得各行其是,擅离职守,要加强请示、汇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6.5 灭火救援要始终坚持“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及“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
6.6 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演练,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火灾联合救援工作有效实施。
6.7 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加强演练。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6.8 各镇办、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在人员组织、机械车辆、物资准备、应急措施等方面抓好落实,确保“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凡因工作不落实,发生事故后出动不及时或不服从调动而影响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博山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区级应急响应
1.1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1.2 发生重伤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1.3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1.4 大型客车、校车等车辆发生翻车、坠车、燃烧事故,造成群体性伤亡的;
1.5 发生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2 事故分级
2.1 一级响应
指本区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事故。
2.2 二级响应
指本区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交通事故;大型客车失火、翻车坠河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事故。
2.3 三级响应
指在本区范围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交通事故;国道、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事故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启动条件
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需要启动二级以上响应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区政府成立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三级响应时,区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相关道路经营单位及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组成,同时成立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置。事发地镇办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4 职责分工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4.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警大队组成,负责传达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调度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准确传达领导的调度指令,向相关单位下达命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警种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配工作任务;收集整理各工作组处置工作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路况信息;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高速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交通管制措施。
4.2 交通疏导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组成,负责疏导事故周边地区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4.3 安全保障组
由区公安分局组成,负责疏散群众、保障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公共安全。
4.4 现场抢险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及事故发生地镇办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引导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协助救援部门做好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事故车辆灭火,堵漏、稀释有害物质,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清障等工作,利用各种设备抢救伤员、控制污染、排除险情等。必要时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5 技术专家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警大队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及事故危险进行紧急评估,提供决策依据。
4.6 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区交通运输局和道路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协助。
4.7 新闻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及相关新闻媒体单位组成,做好应急工作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4.8 善后安置组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协调,相关镇办、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接待和遇难者遗体处置工作,妥善组织善后赔偿。
4.9 事故调查组
由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调查取证工作,控制肇事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涉及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材料,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认定事故责任,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 处置流程
5.1 信息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区交警大队要立即报告区政府;二级以上事故要在一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可通过电话口头上报,随后书面报告。遇有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因交通事故伤亡,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2 分级响应
二级以上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和市应急工作小组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具体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迅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卫生、应急管理和医疗救治等人员赶赴现场,当地镇办要全力协助,抢救伤员,勘验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了解情况,控制危害。
5.4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区政府、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安排下,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5.5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相应级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必要时发布公告。
6 工作要求
6.1 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不断提高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统一指挥调度,各小组之间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发生突发情况共同处置。
6.2 强化舆情引导
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着力构建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及时、全面、有效地掌握社会舆情舆论特别是网络舆情动态,迅速启动工作机制,主动与媒体对接,开展舆情导控工作,扩大正面舆论影响,避免引起舆论炒作。同时,要严格宣传纪律,未经授权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记者采访,一律不得擅自向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6.3 强化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作为应急处置机动力量,确保快速、有效处置交通事故。要保证警用车辆、事故勘查车辆、通讯器材、交通管制装备、勘查用具、安全防护设备等充足完好,随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6.4 加强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预案规定要求,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任务。对处置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时、指挥协调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以及存在瞒报、迟报和漏报有关信息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博山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1.5 燃气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设立博山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办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配合,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燃气、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燃气、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燃气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镇办、区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区消防救援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区政府指定。
3 预警预防
3.1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与各燃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燃气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电话:4171719)和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电话:4112350)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和检察院等部门、单位。
4.1.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类型、气体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以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此区域燃气浓度指标高,有燃气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燃气危害。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组织事故上报。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区政府作出响应,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燃气、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 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同意后,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镇办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部组织事发地镇办及有关部门,对较大、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燃气安全事故,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镇办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燃气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专项准备资金。
5.2 物资保障
本区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信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燃气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3.2 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3.3 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指挥部指挥。
5.3.3 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4 技术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并结合辖区实际需要,适时对与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燃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6.3.1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镇办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燃气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燃气安全事故是指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火灾、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
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区应对供热突发事件能力,科学、有效、快速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冬季民用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科学应对、预防为主,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供热需求和供热安全。
1.5 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博山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镇办分管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
(2)技术保障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供热、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3)抢险救灾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供热、消防专家制定救援方案,组织供热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抢险。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融媒体中心牵头,对供热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镇办、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区政府指定。
3 预警预防
3.1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对供热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热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用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
3.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与各供热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
3.3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供热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供热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4.1.1 供热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并通知公安、人社、工会和检察院等部门、单位。
4.1.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视情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发生类型、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以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是指供热设施发生爆裂的区域或出现高温、高压蒸汽、热水喷出部位,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救援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2)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是指有热水漫流及蒸汽弥漫,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3)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蒸汽、热水影响。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工作
(1)发生供热安全事故后,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组织事故上报。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区政府作出响应,启动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对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供热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
(3)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中期处置工作
(1)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
(2)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
(3)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供热设备、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4)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
(5)环境监测。立即组织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供热介质泄漏情况。
(6)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4.3.3 后期处置工作
(1)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
(2)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善后处置。镇办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调查与评估。指挥部组织事发地镇办及有关部门,对较大、一般供热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供热安全事故,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镇办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供热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本区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信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本区道路、公路建设养护和供热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5.2 应急队伍保障
5.2.1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热媒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建立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2.2 根据供热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区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
5.2.3 各供热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指挥部指挥。
5.2.4 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3 技术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关注国内供热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供热经营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并结合辖区实际需要,适时对与现有供热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供热和保护供热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供热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
6.2 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供热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3 演练
6.3.1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会同镇办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供热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6.3.2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供热安全事故的演练。
6.3.3 各供热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1.1 供热安全事故是指冬季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在生产、输配、热交换、为居民提供采暖用热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供热系统设施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7.1.2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
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突发事件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道路运输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满足应急救援运力需求,结合我区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在区政府和上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属地为主,公众动员。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业户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整合资源,协同处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实现人力资源、物资资源、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等的优化配置,协调联动,统一调度,资源共享。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的,由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道路运输异常并对道路运输产生严重影响,需由区政府组织调配道路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的应急运力保障行动。
1.5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山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的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运力保障领导小组,在区交通运输局设应急工作组,由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各科室负责人、辖区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挥全区范围内道路运输突发事件运力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1)审定区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Ⅳ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3)负责统一领导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指挥,运力保障领导小组按照在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执行相应的运输保障行动;
(5)审定应急工作经费预算;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运力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运安科,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后,运力保障领导小组自动成立突发事件运力保障指挥部,根据事件等级和类型,由指挥部指定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职责如下:
(1)负责落实车辆、从业人员等,做好道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制定和调整现场应急方案;
(3)向上级报告应对应急事件运输保障情况;
(4)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向运力保障领导小组请示应急终止;
(5)负责应急处置运力保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由运力保障领导小组指定组建,在运力保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时自动成立,在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相应工作,分为两个工作组。
2.3.1 道路客运运力保障组:负责道路旅客运输信息的汇总和上报;调度道路旅客运输和城市公交客运相关情况;组织协调紧急情况下客运应急运力的调配工作;承办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道路货运运力保障组:负责道路货物运输信息的汇总和上报;组织协调紧急情况下应急货物运输运力的调配工作;承办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
3.1.1 预警信息
涉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其他需要道路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道路运输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Ⅱ级预警(重大预警)、Ⅲ级预警(较大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应急运力保障的,市级负责Ⅲ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区级负责Ⅳ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
3.1.3 预警启动程序及采取的措施
(1)当道路运输突发事件Ⅳ级预警时,经运力保障领导小组同意,由运力保障领导小组组长正式签发Ⅳ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相关情况;
(2)Ⅳ级预警启动后,各应急工作组按指挥中心指令开展工作;
(3)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增加预警报告频率,实行应急常态日报制度;
(4)相关部门及道路运输企业在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做好应急运力的征用准备;
(5)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4 预警终止程序
Ⅳ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应急工作指挥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已不再满足Ⅳ级预警启动标准,需升级、降级转化或撤销时,报运力保障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Ⅳ级预警状态;
(2)在终止后,应急工作指挥部组长正式签发Ⅳ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报在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直接撤销,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5)Ⅳ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5 应急资源征用
道路客运运力保障组和道路货运运力保障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人员、车辆和征用方案,经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下发征用通知。
征用通知下发后,相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征调所需人员、车辆和物资。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对于较大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事件,突发事件所在地有关单位应立即核实,并最迟不超过1小时内上报在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包括以下要素: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运力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传真):4139809、4110899(传真)。
应急工作组值班电话:0533-4230515(综合科)、4230625(客运保障)、4232755(货运保障)。
3.2.2 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重以上突发事件,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动员当地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援助。
3.2.3 分级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由市交通运输局或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道路运输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由区交通运输局在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响应。
3.2.4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国务院、省、市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署进行处置,区交通运输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Ⅳ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工作组相应工作机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现场指挥(指导)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指导)处置工作。
各相关单位可以参照Ⅳ级响应程序,结合各单位实际,自行确定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3.2.5 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政府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由区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做出行业内部应急响应终止。
3.3 善后处置
3.3.1 善后处置
配合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和表彰奖励。
3.3.2 征用补偿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资源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及区财政局。
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人)向区交通运输局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书。区交通运输局接到补偿申请后,提交区财政局,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3.3 调查与评估
应急状态解除后,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尽快做出应急事件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调查评估报告报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3.4 信息发布与宣传
3.4.1 信息发布
(1)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2)发布渠道包括“博山区政府网站”“博山发布”(微信公众号)、运力保障工作群以及由区委宣传部授权的各类媒体。加强与有关媒体的协调与沟通,及时提供各类相关信息。
3.4.2 新闻发布与宣传
(1)一般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由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2)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发布新闻通稿。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经费保障
运力保障领导小组要将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物资采购、通讯联络保障和征用补偿等向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并要求纳入财政预算,列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建立相应的应急资金监管使用制度,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4.2 道路运输运力保障
4.2.1 组建区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客运车辆驾驶员20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10人、押运员10人、普通货运车辆20人),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满足应急运输运力需要。
4.2.2 建立区级应急运力储备,确保应急运输(30座及以上)客车2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10辆;普通货运车辆10辆。
4.2.3 应急运力管理。建立应急运力储备档案,包括单位、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及驾驶员等。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单位及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进行审查,及时调整、补充。
4.3 物资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在区应急管理局的帮助下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4.4 通信保障
明确应急指挥人员、应急队伍、值班接警的通讯方式和号码,并及时更新,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4.5 其他保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视情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与媒体沟通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和报道工作;开展社会公众应急教育,加强舆情监测管控,做好舆论引导;依法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者。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加强应急运力储备,确保应急运力车辆技术条件良好,应急救援人员及时到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运力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综合协调,保证应急物资调度及物资储备工作,帮助解决运力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要按照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总结、完善,锻炼提高应急实战能力,确保预案符合实际,行动有效。
5.2 宣传与培训
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宣贯工作,将应急宣传工作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使应急知识培训与预案演练紧密结合,提高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5.3 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交通运输部门应定期开展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整体布局、组织体系、应急队伍数量和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
5.4 责任与奖惩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发布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公交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交旅客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给社会和旅客运输带来的损失,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1)春运、节假日运输期间因客流迭加出现旅客大量滞留;
(2)因雨雾冰雪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旅客滞留;
(3)因道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中断时,造成大量旅客滞留,需组织疏运时;
(4)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指令性紧急旅客运输任务。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应急救援处理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副区长担任;应急处理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2.2 主要职责
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区公交旅客运输保障任务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公交运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公交运输应急救援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公交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3)指导所辖公交运输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4)组织公交运输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
(5)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7)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公交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
(8)贯彻落实上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9)协调解决重要物资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应急运输实行一定范围的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3 预案的启动
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并出现重大险情,在接到上级指令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将指令下达到各小组和有关科室,所有工作人员迅速到位,等待进一步的指令。
4 应急处置
4.1 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公交旅客运输工作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小组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2 突发事件中,需要调集车辆等运输保障力量时,及时调集车辆疏运旅客和重要物资。
4.3 组织应急车辆进入紧急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4.4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输送滞留旅客,抢运紧急物资。
4.5 确保运输安全有序,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不确定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5 运力保障
从公交公司调用运营公交车辆储备运力。公交公司对应急运输车辆、设备的技术状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开得出,用得上,能圆满完成运输任务。
6 报告及值班制度
6.1 各级应急单位主要领导的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各级应急保障工作人员全天候在岗值班,24小时电话畅通。
6.2 担负疏运、求助保障任务的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挂帅,由中层以上领导值班,落实责任。
6.3 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服从领导指挥,听从调度,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7 附则
7.1 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2 发布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预案和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渠道、涵管等发生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
(5)净化水设备、消毒设施发生停运、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城市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7)调度、自控、水质自动化监测、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1.4 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供水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供水或城市供水大量减供,对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生活、生产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水事件。根据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其中:
1.4.1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在8万人以上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1.4.2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6万-8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1.4.3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4万-6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1.4.4 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0.8万-4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处置,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较大和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事故发生地镇办及供水企业负责处置。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充分发挥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强化政府监管与鼓励社会参与、规范企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处置责任。
2 组织体系
2.1 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博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城区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办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中心、事故发生地镇办分管负责人,以及区津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指导和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指挥城市供水应急事件的调查。
(6)负责审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7)向区政府报告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城市供水突发应急事件常设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津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博山区峨嵋山路24号,24小时值班电话为4251111。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供水企业主要领导担任。供水企业主要领导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受理供水突发事件,做出迅速研判,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分级。
(2)落实指挥部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
(3)建立相关的应急专家组,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4)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指导、组织供水企业做好物资储备和调运。
(6)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根据分工组织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做好伤残或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区水利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督导各镇办、各供水企业供水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依托水利工程实施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组织协调防汛抢险,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提供雨情、水情和工情信息。
区委宣传部: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协调、指导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通知信息和通知发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应急输水、调水和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区公安分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维护现场治安,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疏导,保障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区民政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筹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实施水源周围环境检测,及时作出水源污染评估,制定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方案,强化水源周围污染源的防控。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有关地下管线资料,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道路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保障应急期间交通道路通行,负责应急事件后交通设施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协调做好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和应急期间的物资调配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组织消防车辆定点送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事件发生期间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应急事件发生期间市政车辆定点送水。
区供电中心: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提供电力供应,为应急供水提供电力保障。
区津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抢险队伍及应急专家组;负责调度城市供水水源,启动应急和备用水源;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企业避峰用水方案;城市供水应急事件发生时,按照供水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做好抢修设备、物资储备工作;按指挥部指令向社会发布紧急停水公告、水质信息和抢险进展等信息。
各镇办:严格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4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各供水企业的抢险队伍同时作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和处置需要,由指挥部统筹各成员单位充实,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应急专家组,各供水企业的应急专家组同时作为指挥部的应急专家组,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和处置需要,由指挥部统筹各成员单位进行充实。应急专家组作为指挥部处理应急事故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提供应急事件专家指导意见,分析研判信息和异常情况,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技术指导和方案优化,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最科学、最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为有效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完善的日常供水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
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地、输水工程、水厂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督导供水企业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发生。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对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分和保护、水源水质监测,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供水企业负责采取人防、技防和物防等措施,实现供水科学调度、信息化管理,实时监测水量、水压、管网等运行情况,确保供水水压、水量、主管网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全覆盖,保障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供水企业按规定要求做好供水各环节水质检测及结果上报工作,确保安全供水。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供水企业日常运行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对趋势性问题组织应急专家组会商,对突发事件提供预警和解决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需要及时报告指挥部。
3.2 预警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区有关部门和各供水企业要综合分析初步研判可能引发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信息应包括:初步研判的供水事故预警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 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标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性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发生。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3.4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接到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办公室应进一步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必要时可召集专家会商,根据会商结果,按规定开展预警信息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工业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5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1)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指挥部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指挥部及相关供水企业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度抢修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挥部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7)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调度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用户做好应对停水的用水保障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程序
发现城市供水异常情况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供水事故一经确认,供水企业要立即如实向当地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研判达到相应级别时,应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立即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组织对报告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25分钟内向总指挥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50分钟。发生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故,必须同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4.2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 先期处置
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4 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根据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并经总指挥同意后实施。
4.5 响应级别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案,在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提升相应级别。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由相关供水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利用企业资源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超出供水企业处置能力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升相应级别。
4.6 处置措施
4.6.1 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开展事件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监测。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在城市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合理调配供水水源,限制、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优先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为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2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或指挥部。
(2)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根据供水管网布局,科学调度水量、水压;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切换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
(4)当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城市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生产,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供电设施,同时联系电力部门提供应急发电车,尽快恢复供水。
(6)当消毒剂严重泄漏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度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供水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9)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7 信息发布
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以区委宣传部统筹,以指挥部名义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4.8 扩大应急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及时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9 响应终止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Ⅰ级响应,由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Ⅲ级响应,由相关供水企业宣布终止。同时,由启动响应级别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镇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调查和评估
参与处置城市供水突发应急事项的各部门,应对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1个月内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撰写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2)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3)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4)对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等。
5.3 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各供水企业及有关镇办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由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充实完善应急抢险队伍。
6.2 资金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财政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6.3 物资保障
供水企业要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建立完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新。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指挥部统一调配。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网络,指挥部保持应急响应期间的值班电话4251111全时畅通,执行相应的应急通讯指令,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同时,指挥部领导成员、工作组专家、现场指挥部领导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指令及时接收、救援迅速到位。
6.5 科技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6.6 培训演练保障
各相关单位、供水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同时,要做好培训和演练总结,对应急预案加以改进和完善。
7 预案管理
由各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案编制、解释、修订、实施及备案。
8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博山区农村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应对全区各镇办、村(社区)、供水企业科学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各镇办、村(社区)供水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博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通知、规定、预案和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山区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服务范围内,因供水发生突发事件,造成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充分发挥相关镇办、村(社区)作用,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博山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共分三级,分别由区、镇办、村(社区)组成。本预案主要针对区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各镇办、村(社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镇级、村级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1 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博山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各镇办、村(社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事故发生地镇办行政负责人和供水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供电中心、事故发生地镇办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供水村(社区)两委委员、供水企业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村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与要求,部署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统筹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供水应急处置事项开展技术支持和支援。
开展农村供水应急事件调查、信息通报和报告。
2.2 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作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办事机构,由区水利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常务主任一名,由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应急事项日常工作。另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事故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承担镇办范围内的应急事项处置工作。同时设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区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镇办分管负责人担任,配合办公室主任做好工作。
各镇办将常备值班电话设为该镇办农村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接到农村供水应急事项报告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及各镇办、开发区管委会,各供水企业应急值班电话详见附件1(博山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主要职责:
(1)承担博山区范围内农村供水应急事项日常工作。
(2)制定和修订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开展应急处置事项提供技术支持。
(4)受理供水突发事件报告,组织开展部门和专家研判,对应急事项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应急供水物资储备和调运。
2.3 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博山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2.4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各镇办、村(社区)负责组建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事项处置工作。相关供水企业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同时作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和处置需要,由指挥部统筹各成员单位调整充实。
2.5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相关镇办、供水企业的应急专家组,同时作为指挥部的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作为指挥部处理供水突发事件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提供突发事件专家指导意见,对区、镇、村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指导和方案优化。
3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分级、应急预案分级及预案响应
3.1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供水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村(社区)供水断供或大量减供,对农村居民生命、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供水突发性事故。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级别:区级(重大)、镇级(较大)、村级(一般)。其中:
3.1.1 区级供水突发事件(重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因水源枯竭造成农村供水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L)72小时以上(含72小时)。
影响范围为全区5000人以上(含5000人),或跨镇域2000人以上(含2000人)。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50人以上(含50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全区农村5000人以上(含5000人)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1.2 镇级供水突发事件(较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下(不含48小时)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下(不含72小时)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
影响范围为镇办辖区内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3000人以上(含3000人),或跨村(社区)1000人以上(含1000人)。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至2人死亡,或30人以上(含30人)至50人以下(不含50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镇域农村3000人以上(含3000人)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1.3 村级供水突发事件(一般)。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因水源枯竭造成停水或严重缺水48小时以下(不含48小时)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
影响范围为村(社区)常住人口3000人以下(不含3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含1000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0人以下(不含30人)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村(社区)整体突发性停水事件。
3.2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与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分级一一对应,共三级,分别为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镇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较大)、村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般)。
3.2.1 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
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由区水利局(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并作为预案响应工作的主责单位,组织各责任单位参与响应工作。
3.2.2 镇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较大)
镇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较大)由各镇办负责编制,报区水利局备案,并作为预案响应工作的主责单位,组织各责任单位参与响应工作。
3.2.3 村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般)
村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般)由各村(社区)、供水企业分别负责编制,报镇办备案,并作为预案响应工作的主责单位,组织本村(社区)和供水企业人员参与响应工作。
3.3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3.3.1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供水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属地镇办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属地镇办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开展突发事件核查,并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收到的供水突发事件线索组织研判,确定事件分级,提出预案响应建议,上报区指挥部总指挥。
对应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分级,逐级启动预案响应。按村、镇、区级逐级启动。如率先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则镇村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3.3.2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措施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现场查勘、研判,制定处置方案。按照程序由村级、镇级、区级逐级上报,直至上报指挥部总指挥。
做好供水水源水质监测。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组织开展水源切换,保证水源安全。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后续影响。
在供水水量不足、水压不稳、水质不安全的情况下,合理调配供水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限制或停止其它用水。
做好现场管控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确定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或采取其它管控措施。
加强舆情监管。开展信息搜集、整理、查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故意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为其它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3.3.3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终止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宣布终止,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调查、评估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预案响应终止后,各预案响应的主责单位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后期处置工作,并在1个月内完成突发事件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至上级响应机构。调查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叙述事故原因、发生过程、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及处置措施、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等,同时,应提出改进建议和防范措施。
4.2 恢复重建
供水突发事件预案响应终止后,各预案响应的主责单位应主动组织开展损坏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恢复或重建工作,确保群众能正常用水。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作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应急专家组和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两部分。由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和处置需要,统筹各成员单位调整充实并组织培训、演练。
5.2 资金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5.3 物资保障
各供水村(社区)、供水企业应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健全应急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新。所有的储备物资应服从指挥部统一调配。
5.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信息通讯网络,确保各责任单位通信畅通、信息传递快捷、救援迅速到位。
5.5 科技保障
运用先进技术或设备,快速检测、迅速研判,增强决策效率。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解释和修订完善。镇级、村级预案由各主责单位参照本预案分别负责组织编制、解释和修订完善。
7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博山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博山区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在本区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及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危害。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淄博市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以及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 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 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3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办分工负责的原则。
3.2 应急救援指挥部
应急救援总指挥由区长担任,遇特殊情况区长不在位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
3.3 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区法院、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上述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3.4 指挥部下设以下各专业组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做好以下工作:现场警戒,对现场进行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周围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监控或转移,防止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勘察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必要的证据;对周围可疑人员进行监控,防止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
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办参加,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和现场情况,制定排险、抢修方案,组建工程救援队,并负责调度实施现场抢险工作;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毒、防爆、防辐射、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同时确保现场对外联络畅通。
技术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指定医院,调动必要的医疗人员、器械、药品等参加抢救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管理部门参加,由事故发生地镇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以及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以及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参加,由事故发生地镇办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在需要大批转移群众时,负责有关组织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侦检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足够的环境检测队伍赶赴现场;对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的有毒、有害、放射介质进行检测,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事故现场封闭、隔离、洗消、人员撤离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现场隔离和洗消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办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检验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专家参加,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勘察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测量,做好现场实物标志,保护设备断口,封存有关操作和维修记录,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必要的证据;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查明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 通讯联络方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具体通讯联络方式:
紧急电话:110、119、12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299266
区委值班室:4180020
区政府值班室:4180852
区应急管理局:4112350
4.2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设备名称;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3 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5 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
5.1 接报
各有关部门值班人员接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问清报告人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2)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单位和地点,事故设备的名称及人员伤亡情况;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必须问明泄漏的主要介质、数量、事故波及或可能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
(4)将接报情况及时转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2 转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安全监察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转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事故情况按部门负责人指示及时转报有关部门:
(1)当有人员伤亡时,转报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
(2)当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时,转报公安、消防部门;
(3)当有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时,转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5.3 启动应急预案
由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需启动时,按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4 确定抢险救灾指挥部和救援队伍集合地
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应选在靠近事故现场的上风向的非污染区域设立指挥部,并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随时注意风向和天气的变化。
5.5 设立警戒,保护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市场监管部门应首先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查明事故现场的大致情况,与公安机关协调,设立警戒线。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
5.6 救援
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应尽快按照各自职责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展开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尽快开通通讯网络,查明事故原因和危害程度,确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警戒保卫组:搞好现场警戒,封闭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排除险情,对周围危险物品进行转移或监控,防止再次发生意外事故;清理勘察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有关物证;对周围可疑人员进行监控,注意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逃跑或实施破坏。
侦检组:快速检测化学物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危害区域,向指挥部提供有关数据和毒物洗消工作方案。
工程救援队:按照抢险救灾组的要求,尽快消除险情,将伤员救离危险区域。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应首先切断或者堵住泄漏源,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现场急救医疗队:应按照医疗救护组的要求,尽快将伤员就地简易分类,按类急救和做好安全转送。对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并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医学咨询。
5.7 撤离
当盛装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造成大量危险介质泄漏时,应通知有关镇办,将可能产生危险的区域内的有关人员撤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8 撤点
在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救援工作中,应随时注意事故的发展变化和气象情况,一旦发现指挥部所处区域受到或将要受到毒害时,应立即向安全区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应保持与救援总指挥和各救援队的联系。
救援工作结束后,各救援队撤离现场前必须取得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同意。
6 其他事项
6.1 本预案是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6.2 各镇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且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使相关岗位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6.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后,要快速反应,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的指定位置,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4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抢险救灾人员进行安全监护,要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的绝对安全,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6.5 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调查等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不足部分由当地镇办负责协调。
6.6 各镇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制定的关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应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博山区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及油气管道企业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以下简称油气管道事故)应急体系,提高油气管道事故防范能力和处理能力,确保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我区天然气在管道运输中的事故,最大限度地有效避免和减少油气管道事故及其造成的各类损害,保障天然气供应,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然气利用政策》《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博山区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发生的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城市燃气管道及企业内部天然气管道不属于本预案范围)。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始终贯穿于应对事故的事前、事发和事后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常备不懈,预防为主。把应对天然气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能力,做好预案演练,努力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加强管理,明确责任。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建立和健全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保障有力的输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反应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加强科技能力建设,采用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和科技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处置油气管道事故的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输油气管道事故的能力。统一口径,及时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工作,准确、客观发布输油气管道事故基本信息、处置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知识等,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调控和处置,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油气管道事故,是指油气管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或由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引发的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
按照油气管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将油气管道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油气管道事故包括: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及以上)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地区天然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国家天然气管线、省主干天然气管线等发生事故,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管道事故灾难;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能力的管道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油气管道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90人重伤;油气管道输送长时间(3-6天)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地区天然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国家常输天然气管线、省主干天然气管线等发生事故,造成跨淄博市行政区域的管道事故灾难;超出淄博市行政区域的管道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管道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油气管道事故包括:造成3人以上9人及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油气管道输送长时间(1-2天)中断,造成沿线及周边地区天然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造成跨淄博市行政区域的管道事故灾难;超出淄博市行政区域应急处置能力的管道事故灾难;淄博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管道事故灾难。
一般(Ⅳ级)油气管道事故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导致供气系统无法供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油气管道事故灾难。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负责较大、一般油气管道事故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指 挥 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油气管道企业。
2.2 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2.3 区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油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应急新闻处置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舆论,负责组织、协调油气管道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应急新闻报道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加强网上舆情监控、研判和处置,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处理油气管道事故相关工作;协调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度,保障供应安全;提供区内天然气供需及库存等相关数据,协调做好油气管道事故监测预警;协调应急状态下电力、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调度等。监测天然气价格,必要时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天然气供应紧急状态下,对工业用气企业生产等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积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油气管道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供给等。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及下拨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天然气企业做好工程沿线或周边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或专业单位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指导相关天然气企业制定和落实好防灾预案。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进行鉴定,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建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油气管道事故涉及城市燃气工程设施的安全和应急工作,协调应急状态下的城市燃气供给。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油气管道事故应急状态下的运输保障工作;为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装备以及天然气调度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商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度,保障供应安全,提供区内天然气供需库存等相关数据;协调做好天然气管道事故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援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特种设备抢险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和支持;组织专家协助制定特种设备的现场抢险救灾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会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救援处置方案,牵头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信息上报、统计工作。负责收集和及时发布地震信息,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灾消防方面的工作。
事故发生企业:油气管道事故发生企业为事故上报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部门、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科学的处置,包括迅速切断油气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组织抢险救灾和对受伤人员的救护等。
相关油气管道保护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
2.4 镇级以下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办要设立由镇办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体系通畅,上下同步运转。及时对本地发生的管道事故进行及时的科学处置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等级,开展相应的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有关部门的职责参照区级有关部门执行。
2.5 跨区域的事故应急指挥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3 应急响应
3.1 监测预警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应急预案,要和天然气供应企业、销售企业、主要用户共同建立天然气运行管理平台,提高天然气运行监管、应急管理能力。各天然气生产、供应企业及重要用户发现可能影响天然气正常供应和管道安全运行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政府或有关部门。
3.2 事故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油气管道事故发生、发展、损失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各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以上油气管道事故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油气管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油气管道事故,由事发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预案。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油气管道事故,由事发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Ⅲ、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理,并向省政府报告,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指挥、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3.2.3 现场处置
油气管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现场专项处置小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现场处置小组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现场专项处置小组由抢险救援、交通治安管制、专家技术、物资供应保障、医疗防疫、人员疏散、新闻报道、事故调查等小组组成。各现场专项处置小组是具体实施一线救援处置工作的作战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现场专项处置小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选调精干人员组成。各现场专项处置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小组。由发改、应急、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组成,发改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批准;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指导协调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组织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联络协调资金物资保障工作小组、治安交通管制工作小组和专家技术工作小组。
(2)人员疏散小组。由事发地镇办负责,及时组织事故危及范围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
(3)交通治安管制小组。由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组成,公安部门牵头。具体负责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负责现场重点目标、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拘留重大嫌疑人员;关押重要物资和设备;及时做好损毁路段的抢修保通工作。
(4)专家技术工作小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排查现场危险因素、分布范围以及可能导致事故扩大、蔓延的趋势和后果;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5)物资供应保障小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天然气、电力、煤炭、成品油、燃气等物资供应调度;负责应急资金、物资的调拨和落实;对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为善后处理提供决策依据;负责行政征用后的补偿。
(6)医疗防疫小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和医疗;组织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对遇难人员进行死亡鉴定。
(7)新闻报道小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组织工作;负责相关新闻单位的接待和协调工作。
(8)事故调查小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整理现场证据资料;召开事故原因分析会;按规定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2.4 社会动员
油气管道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油气管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征用补偿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2 调查评估
根据事故的等级,响应级别的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输油气管道事故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应急保障、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3.3.3 舆论引导
在区指挥部统筹协调、统一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油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置进展等情况和最终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油气管道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油气供应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储备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能源事业发展中心要统筹规划建设全区油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油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4.4 运输保障
紧急情况下,有关单位要优先保证油品、天然气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行使社会运输工具的紧急征用权,确保应急油气及时、安全调运。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的实战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及时修改和更新。
5.2 宣传培训
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油气管道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油气管道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以及各类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等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不断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油气管道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适时组织修订及解释。
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正确、有效、有序地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山区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博山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区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各镇办及其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且博山区是停电区域之一时,区指挥部在淄博市处置大面积停电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当发生一般、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超出博山区处置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淄博市政府批准,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市政府授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3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博山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全区主网、所辖供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各级调度机构应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电网调度工作。各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对处置。
2.4 重要电力用户
对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石化企业、工矿商贸等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完善非电保安等各种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相关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负责本单位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向区指挥部请求支援。
2.5 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地震、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各电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计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逐级报市、省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或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蓝色预警: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动准备和非电保安措施准备。受影响区域镇办、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加油(气)商品供应、交通物流、抢险救援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国网淄博供电公司博山客户服务分中心应立即将停电范围、停电负荷、影响用户数、发展趋势等有关情况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及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及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一级响应:当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升级需要将二级响应提升为一级响应时,启动一级响应,采取一级响应措施。二级响应: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采取二级响应措施。三级响应:当发生一般及以下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采取三级响应措施。
4.1.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省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根据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4.1.2 二、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一般及以下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市、区指挥部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负责协调应对工作。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小组成员和专家组会议,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协调应对工作,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求援。
4.1.3 对于未达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区指挥部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1.4 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和影响。各镇办、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网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2.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停电后易造成重大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的金融机构、医院、交通枢纽、通信、广播电视、公用事业单位及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冶炼企业等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及时启动相应停电事件应急响应,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各类人员聚集场所停电后要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秩序地疏散,确保人身安全。应急、消防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火灾、爆炸事件,解救被困人员。在供电恢复过程中,各重要电力用户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恢复用电。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扑灭各类火灾,解救被困人员,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及相关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用热。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卫生健康部门保障好抢救、治疗病人的应急队伍、车辆、药品和物资,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4.2.4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等部门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确保人身安全,防范治安事件。交警大队、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通行。
4.2.5 加强信息发布
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2.6 组织事态评估
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3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以上;
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影响、事件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及改进建议等,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之后,区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各镇办、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办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区指挥部应动员各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发展改革、工信、应急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工信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大队要加强道路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区气象、自然资源、水文、应急等部门应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地震、水文、森林防火等服务。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区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电网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适度提高重要输电通道抗灾设防标准。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非电保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税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给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6.7 宣教、培训和演练
6.7.1 宣传教育
区发展和改革局、各镇办、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和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6.7.2 培训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组织大面积停电应急业务培训。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还应加强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业务知识水平。
6.7.3 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建立完善政府有关应急联动部门单位、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生产实际,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发布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应急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各镇办、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或支撑预案),各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突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进行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博山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
博山区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下列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 一般及以上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3.2 超出镇办应急处置能力的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1.3.3 需要区发电企业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3.4 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发电企业员工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电企业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成立博山区发电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3)指导协调镇办、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求上级或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1.2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医疗、救护、生态环境、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施封锁。
2.1.3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将领导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5)及时办理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2.1.4 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所在镇办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先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由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以当地公安部门为主,负责做好发电企业救援期间警戒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发电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协调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道路修护、车辆调度、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办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护、提取,对有关涉嫌犯罪人员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收集事故救援和应对处置全过程信息资料,对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2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担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3 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发电企业救援期间警戒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发电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民政局、区总工会:指导协调镇办组织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的经费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环境危害的监测工作,负责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有关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工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的畅通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联系、安排区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和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救援力量、救援专家和社会力量参加救援,指导事发地镇办做好因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必要生活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区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提供有关的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以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情况。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消防救援;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和洗消等工作。
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 发电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及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电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
(1)主设备事故:发电机、主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损坏事故;汽轮机损坏事故、锅炉爆炸事故等;
(2)电厂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如电缆火灾事故、汽轮机油系统火灾事故、燃油系统火灾、输煤皮带火灾事故等;
(4)氨水罐泄漏、液氨泄漏、酸碱泄漏事故;
(5)氢系统泄漏爆炸事故;
(6)发电厂全厂停电事故;
(7)电厂溃坝事故。
发电企业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公布的预警信息和发电企业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
3.2.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等级按照事故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和危害程度,确定事故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条件,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3 发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确定预警条件、方式、方法,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根据预警信息内部报告和通知、信息上报和信息传递时限及内容等规定要求进行预警行动。
各镇办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自然灾害类型,按照上级发布和下级上报预警信息,采用电话、传真、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到发电企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3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并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市发电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市发电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市发电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Ⅳ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信息上报与跟踪
发电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和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4.2.2 发电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省、市、区规定时间内迅速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部门。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报告时限。
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事发地镇办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发后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后45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初步上报的口径。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镇办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原则上不超过35分钟(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40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地镇办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应当按照省、市、区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向上级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程序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命令,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救援小组,并按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事故灾害救援过程中,随时向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报告救援进展和事态发展情况等。
4.3 专家咨询与决策
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奔赴事故灾害现场,成立技术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和救援队伍侦察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
4.4 现场救援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现场车间领导或者有经验的职工开展自救、互救,迅速带领现场人员安全撤离或选择合适地点避险,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4.4.2 当地镇办或发电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迅速启动专项应急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4.3 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后,按照要求侦察,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下一步抢救方案提供现场真实情况和准确资料。
4.4.4 抢险救灾组、技术专家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理组、调查评估组等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作配合,组织抢救。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专业规程规定,科学、安全、有效实施救援,控制事态扩大。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5.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发生地镇办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灾情的同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区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4.5.3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镇办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和配合。事故发生地镇办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4.5.4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6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总指挥批准,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事故发生地镇办或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渠道,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主动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经过、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影响、事件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及改进建议等,必要时可开展第三方评估。
6.2 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发地镇办、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办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2 装备物资保障
发电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办及联通博山分公司、移动博山分公司、电信博山分公司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大队要加强道路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 资金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办,以及各相关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 宣教、培训、演练、奖励、责任
8.1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单位)、发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发电企业应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8.3 演练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应急救援演练。
8.4 奖励
对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8.5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9.2 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9.3 本预案各数据范围的表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山区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优化和整合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资源,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预案体系
全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分区和镇办二级管理,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
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县,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达到一般(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需区政府应急处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3.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办、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注重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市场监管局、区政府、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同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镇办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1)。
3.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开展处置。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按职责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6.1 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事发地镇办,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或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3.6.2 危害控制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部门职责,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办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追溯问题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停止经营,严格控制流通渠道,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6.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3.6.4 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
3.6.5 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等,保障事故调查、医疗救治与矛盾调处等工作顺利进行。
3.6.6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事故发生地镇办及新闻宣传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6.7 专家组
根据需要,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6.8 善后组
为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经济赔偿问题,可增设善后组,负责指导事发地镇办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由指挥部根据职责确定牵头单位,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死亡、伤病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和经济赔偿等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
3.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检验、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8 区级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办成立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先行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的信息;
(3)镇办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区县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博山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各级食安办、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初步判定伤亡人数、事故报告的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有关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淄博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1.1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启动区级相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响应处置。
5.1.2 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镇办及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事故发生单位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5.1.3 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援。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镇办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区外时,应及时报请市食安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与降低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解除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镇办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响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4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区政府及事发地镇办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督查考核
6.2.1 督查考核
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各镇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3 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4 物资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6 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应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办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演习演练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水平,并对应急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博山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或涉及我区药企的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全区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先期处置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设立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1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镇办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向区指挥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与区有关部门、单位交流信息。
(4)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协调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5)组织协调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6)完成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外办、区大数据中心等参加,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以及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和相关公文处理等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参加。负责事件原因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负责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做好相关危害控制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参加。负责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药品安全知识科普;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开展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
专家技术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撑,组织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舆情领域相关专家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向区指挥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局等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必要时可吸收事件发生地镇办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 监测、报告、预警
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1 监测
利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下同)监测系统等手段,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尤其是高风险品种质量安全的监测。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测工作,通过日常监管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投诉举报系统以及舆情监测等,搜集汇总药品安全信息和事件信息,监测潜在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
根据需要,各类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共享。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2)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市场(药品)监管部门;
(5)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6)其他单位和个人等报告主体。
3.2.2 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三分局报告;药品零售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初步认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时,可同时向区政府(区政府值班室)、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区政府接到报告时,按照相关要求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市场监管局,并通报市卫生健康部门。必要时,将药品安全事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4)涉及外国公民,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3.2.3 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
(2)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报告,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3.2.4 报告方式
初次报告和进展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总结报告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
3.3 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对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预警由国家层面确定发布,二级预警由省级层面确定发布,三级预警由市级层面确定发布,四级预警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区政府授权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有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二级:有可能发生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级:有可能发生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四级:有可能发生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
3.3.2 一级预警措施
根据国家层面发布的一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3 二级预警措施
根据省级层面发布的二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4 三级预警措施
根据市级层面发布的三级预警,采取相关措施。
3.3.5 四级预警措施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启动Ⅳ级(一般)响应的准备;
(2)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
(4)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示信息,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送信息提示;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3.3.6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一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国家层面负责。
二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省级层面负责。
三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市级层面负责。
四级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根据评估结果、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事件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应按照《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4.2 先期处置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协调区卫生健康局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药品进行封存,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辖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检,对药品零售使用环节进行现场调查。同时汇报相关情况至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三分局对涉事药品生产环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等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调查核实事件原因和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并根据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事件涉及药品不良反应和检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对数据库资料进行汇总统计。同时检索国内外相关资料,随时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2)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情况。组织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向有关地区以及是否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的建议。
(3)需暂停销售、使用的,提出暂停销售和使用相关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决定并组织实施。
(4)加强对事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前往事发现场,对病人或病例进行现场调查并初步进行关联性评价。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检查员对涉及零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药品进行抽样送检。
(5)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并通报区卫生健康部门。
(6)根据调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对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意见。
(7)根据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置情况,做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报送、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适时报送和发布相关信息。
4.3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及事件发生地政府按照国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4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及事件发生地政府按照省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5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按照市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6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6.1 应急响应启动
当事件达到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Ⅳ级(一般)应急响应趋势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确定应急响应的区域和范围,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6.2 响应措施
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下,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开展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区内各类应急资源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日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做好信息报告通报等,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集中优质医疗资源,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并做好院内控制和个人防护。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调查组赴区内事件发生地开展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如涉及有外地区县产品的,视情况与外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接。
(4)组织实施危害控制。危害控制组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统计、溯源,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紧急召回相关药品,对召回情况进行统计。根据情况组织对相关药品扩大抽检并送检。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同时,做好其他危害控制相关工作。
(5)组织分析研判。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专家技术组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6)组织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等相关信息,并开展舆情处置,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6.3 应急响应的调整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控制难度、发展态势等,及时提请区政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6.4 应急响应的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相关单位和专家研判结果,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4.6.5 各级政府应及时将事件处置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区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对事件所涉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将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4.7.2 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Ⅱ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由省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Ⅲ级(较大)药品安全事件由市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并报省政府和省药监局备案;Ⅳ级(一般)药品安全事件由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7.3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4 信息发布形式以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为主,必要时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 善后与总结
5.1 后续处置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为药品质量导致的,对相关企业采取监管措施,需要处罚的,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确定为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提出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建议。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 补偿和补助
药品安全事件后,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3 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准备。应加强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确保在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完成处置工作。
6.2 资金和物资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各相关部门负责保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需及时补充。
6.3 医疗救治
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4 信息和技术保障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药品检查检验、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博山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警、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粮食不安全状态,确保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统称粮食)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粮食不安全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区粮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四个级别。
本预案适用于一般应急状态,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不安全状态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出现战争状态时,军粮供应按照《淄博市军粮供应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行动的原则,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各级部门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坚持实行对粮食市场的统计、调查和日常监测预防原则。
反应快速,处置果断。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组织机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做出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及时反应、果断处置。
编制预案,信息共享。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淄博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等。在粮食应急工作中,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坚持及时交换市场信息的原则,实现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区政府应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服务业发展中心,以及区供电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山区支行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服务业发展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山区支行等单位派出的人员为成员。
2.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通报粮食不安全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并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研究、审议粮食不安全情况和应急工作的重要政策、决策和措施;
(4)对区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向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6)在本区应急措施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的情况下,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在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7)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 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汇总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提出粮食安全预警信息,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建议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必要时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审定的信息,组织召开粮食应急工作新闻发布会;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区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区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计划。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中心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铁路运输调拨任务,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运输工作的需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市场。
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审计局负责对粮食应急工作各项资金(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监委负责查处粮食应急状态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区融媒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博山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山区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区人武部负责提供战时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 监测与应急报告
4.1 市场监测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应当建立全区粮食市场行情、供求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加强对全区粮食安全状况的监控,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进行适时监测,具体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有关情况。区发展和改革局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
4.2 应急报告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它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接到应急报告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向区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应按规定反映的有关情况。
5.1.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区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区级储备粮数量0.5万吨以下的,经区政府授权,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设施。
5.1.2 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密切关注、随时掌握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有关部门应当于每日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2)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3)启动区级地方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地方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重点运输计划,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级地方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
(4)启动相关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有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5)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6)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统一供应,当地居民凭户籍凭证购买;
(7)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并经区政府批准,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1.3 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对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5.1.4 本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5.2 战时应急供应
出现战争状态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淄博市军粮供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博部队所需粮食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必要时可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5.3 应急终止
粮食安全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区级地方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布局。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2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进入一般应急状态后,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6.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加工能力强的面粉加工厂进行粮食加工,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确保粮食应急加工任务的完成。
6.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确定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博山银座购物广场等单位为应急供应单位。情况紧急时,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根据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镇救济的需要,认定一些信誉较好的私有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单位,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区发展和改革局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的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6.2.4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任务的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单位的加工、供应能力的动态情况。
6.2.5 区发展和改革局建立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置
7.1 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
在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区级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区审计局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审计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山区支行应及时与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应急动用的区级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该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区级地方储备粮。
在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生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保障机制。
7.2 征用补偿
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7.3 奖励与处罚
7.3.1 对参加粮食应急工作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3.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工作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单位拒绝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博山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文化旅游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受害者提供救援和帮助,及时、有效地处置受害者在文化和旅游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提升行业整体防灾抗灾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博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处置文化旅游行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受害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受害者提供救治、救援、救助。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我区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区政府领导和专业部门指导下,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相关应急协调和配合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预防为主,防练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事件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公众和旅游者伤亡、滞留、群体性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拥挤踩踏事故,消防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文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事件,因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不文明行为造成的游客滞留事件等。
1.5.2 分级标准
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组织机构
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供电中心、区交警大队、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镇办主要负责人组成。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指挥一般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对辖区内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区政府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6)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7)根据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
(8)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文化和旅游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事发地镇办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落实专项指挥部决定。
(2)负责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宣教培训与评估。
(3)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并根据研判结果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4)负责组织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根据需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根据区总体预案和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其他应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完成的工作。
2.3 文化和旅游企业应急组织机构
各类文化和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文化和旅游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2.4 现场指挥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一般以上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启动区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专项指挥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镇办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社会动员组,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应急通信、环境和气象监测组,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隔离突发事件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参与应急处置。
(4)防止突发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落实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2.4.2 现场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环节要求,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现场工作组,常用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部门、事发地镇办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抢险救援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队伍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由区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疫情控制工作。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办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疏散安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镇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环境和气象监测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生态环境、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工作,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及牵头处置的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善后工作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办、事发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对受灾人员实施安置、抚慰、抚恤等救助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指导社会各界受灾捐赠。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文旅单位是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防范责任主体。负责对文化旅游行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落实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文旅单位行业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区域内文旅单位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文化旅游行业安全隐患。
完善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区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指导文旅单位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建立健全文化旅游行业风险防范体系。
3.2 信息监控与报警
区文化和旅游局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区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信息,转发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3.3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博山区相关规定执行。
3.4 预警发布
3.4.1 预警发布主体
风险提示信息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制作,报专项指挥部批准后以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
3.4.2 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4.3 预警发布和传播的形式
专项指挥部可以通过官网、各类公共媒体、短信转发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等文化旅游企业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游客和员工逐人通知。Ⅰ级、Ⅱ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Ⅰ级、Ⅱ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Ⅲ级和Ⅳ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3.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各镇办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及时向社会宣传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文化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发地镇办报告。报告应当及时、准确。
4.2 信息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死伤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和联系人信息等。
续报:主要包括事件的最新情况和补充信息,事件处理的最新情况和工作计划。
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事件的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建议,对事件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4.3 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文化和旅游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同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后30分钟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情况可以及时续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区应急管理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要求核报的信息,区文化和旅游局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区委值班室电话:4110001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4180852
区文化和旅游局电话:4181270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4112350
市文化和旅游局电话:2287046
5 应急阶段响应
5.1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镇办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区文化和旅游局、镇办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旅的突发事件,区文化和旅游局应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5.2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经领导批准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出应急指令,启动区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当一般突发事件超出区专项指挥部的应对能力时,由区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文化旅游行业事故发生后,待上级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应在市、省、国家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响应级别见附件2。
5.3 指挥协调
需要专项指挥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各镇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需要由专项指挥部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专项指挥部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专项指挥部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立即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2)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办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专项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5.4 应急处置
5.4.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4.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5 指挥权移交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和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成立指挥部的,在上级指挥部成立时,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及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6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宣布应急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专项指挥部及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办公室及牵头处置的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镇办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结束后,区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材料报告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详细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事发地镇办、事发单位负责组织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理赔
文旅行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保险理赔工作。
6.3 评估总结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应急处置工作的记录、方案等资料,总指挥或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4 事故调查
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镇办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区政府事故调查报告。
对较大及以上事故,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7.2 队伍保障
(1)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初发阶段以事发单位救援人员及临近的救援力量为主;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区救援力量为主,事发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2)外部支援人员: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政府协调实施。
7.3 物资装备保障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事发地镇办配合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解决。
(5)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6)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发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自备。
(7)事发地镇办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7.4 资金保障
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日常运行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应确保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救援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7.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镇办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本系统的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处置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发现场,实施处置。
7.6 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组织事发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治安。
7.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8 监督管理
8.1 分级制定预案
各文化旅游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文化旅游行业特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各类文化旅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8.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文化旅游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8.3 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各成员单位、各镇办、文化旅游单位,要按照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积极参与全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负责单位应做好演练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和总结。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及时对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1)对在文化旅游行业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对在文化旅游行业应急处置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8.5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9.2 本预案所称的“游客”包含旅游者、文化市场受众及文化活动参与者。
9.3 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文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示意图
2.分级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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