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16〕6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11F/2016-5547594
统一编号
BSDR-2016-0020002
成文日期
2016-02-04
发文日期
2016-02-0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博政办字〔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0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博山区户籍且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居民;
(二)尚未登记博山区户口的婴儿及本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本区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四)未满16周岁的中小学生、驻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五)本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二、免费项目
(一)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含馆外抬尸、消毒);
(二)3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普通炉遗体火化费;
(四)1年内骨灰寄存费;
(五)馆内遗体搬运;
(六)遗体验尸消毒;
(七)普通骨灰盒。
三、申请程序
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本区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协办员、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出具的无丧葬补助证明;
(三)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四)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证明;
(五)逝者为16周岁以下中小学生、驻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四、结算规定
(一)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区外死亡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事经办人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遗体火化证明、发票原件、殡仪馆未免除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结算。
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单位机构)支付。
五、经费保障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40%的比例予以补助。对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死者,所需费用由我区负担。
(二)区财政对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资金实行“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季度与区殡仪馆结算。
六、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殡仪馆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如有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财政、民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惠民政策落实。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在无丧葬补助人员身故后,为其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切实把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强化保障,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资金保障力度。要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将惠民殡葬保障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好政策落实所需费用,推动各项惠民殡葬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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