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区特困人员等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优惠的通知统一编号
BSDR-2018-0020003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11F/2018-147914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成文日期
2018-08-27
发文日期
2018-08-27 10:52:11
发文机关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18〕98号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区特困人员等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优惠的通知
博政办字〔201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惠民殡葬措施,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00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特困人员等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的对象
持有博山区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二、优惠项目
(一)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含馆外抬尸、消毒);(二)3天内遗体冷藏费;(三)遗体火化费;(四)1年内骨灰寄存费;(五)馆内遗体搬运;(六)遗体验尸消毒;(七)普通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死亡后,亲属或承办人在区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时,须出具村(居)介绍信及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村(居)介绍信须对特困人员等进行身份证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殡仪馆要认真登记,做好档案的保存工作。
四、有关要求
对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的对象,由区殡仪馆最终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及资格认定;对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博政办字〔2016〕6号)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博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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