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全区特困人员等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优惠的通知

博政办字〔201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惠民殡葬措施,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00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特困人员等实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减免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的对象

持有博山区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

二、优惠项目

(一)殡仪车遗体接运费(含馆外抬尸、消毒);(二)3天内遗体冷藏费;(三)遗体火化费;(四)1年内骨灰寄存费;(五)馆内遗体搬运;(六)遗体验尸消毒;(七)普通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死亡后,亲属或承办人在区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时,须出具村(居)介绍信及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村(居)介绍信须对特困人员等进行身份证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殡仪馆要认真登记,做好档案的保存工作。

四、有关要求

对享受基本殡葬服务优惠政策的对象,由区殡仪馆最终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及资格认定;对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博政办字〔2016〕6号)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博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