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2026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及申请报名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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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6-558900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7-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为进一步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住有优居。近期,拟对2026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现结合实际,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报名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范围
(一)申请人具有博山区户籍、非淄博市户籍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居住证电子证照。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博山区无自有住房或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淄博市内博山区以外其他区县缴纳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拥有的宅基地不纳入自有住房审核范围。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或已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申报及分配程序
1.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家庭,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博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索引页、申请涉及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
(3)非淄博市户籍人员提供本地居住证或居住证电子证照、劳动合同或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费证明、营业执照等印证资料(满足其中2项即可)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房屋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单身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其他需要提供的辅助印证材料。
2.初审。各镇、街道对申请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受理线下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初审无异议后,提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和资格复审,经审核合格的,纳入摇号选房范围,不合格的取消排序资格并通知各镇、街道或申请人。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摇号排序,摇号结束后,按照房源情况与摇号结果确定入围人选。
4.公示。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入围人选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博山区人民政府官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选房人员名单。
5.选房。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发布选房通知,根据排序结果组织公开选房,纳入选房名单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挑选房源并签字确认,向已经选房的申请人发放《博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未按规定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6.入住。申请人在收到《博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后30日内,携带《博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身份证件等材料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房源充足时,对剩余房源采取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原则进行配租。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和租金费用
(一)房源情况
本次分配的博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世纪上城37号楼36套、鼓浪屿陶苑35号楼1单元15套,两处房源室内均配备卫生间厨房部分用具、床、沙发、茶几、空调、电视等家具家电,达到基本拎包入住条件,具体房源信息如下:
一是世纪上城37号楼,坐落于城东街道荆山中路以南五岭路以东,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为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该房源分三个单元,每个单元6层,共计36套房屋,二室一厅,其中一、二单元24套户型为建筑面积为75.28平方米;三单元12套建筑面积88.8平方米。
二是鼓浪屿陶苑35号楼1单元,坐落于山头街道新博东路中段,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为博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共计15套房屋,分布在2层到15层中,其中2层房源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92.63平方米;其余楼层14套房源均为三室一厅,建筑面积为91.73平方米。
房屋实景图详见附件。
(二)租金和相关费用情况
按照评估价格的90%执行租金价格(评估价见附件)。
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电梯费、暖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均按照民用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选房时,工作人员连续3次呼叫入围申请人顺序号及姓名时,申请人未到场应答的,视为该申请人放弃该选房顺序,由下一序号申请人递补。所有未到场放弃选房顺序的申请人在其余入围申请人依次选房后选房,直至选房活动结束。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选择房源的或选房取得《博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后30日内未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承租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
1.承租期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2.已申请本市其他配租、配售类住房保障方式的;3.申请人因死亡等造成申请家庭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4.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5.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6.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7.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8.改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9.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10.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有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形的,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
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擅自提高租金标准;2.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3.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4.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前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5.收取或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未经约定的费用;6其他违法情形。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五、申报时间地点
1、申请人申报时间:2026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申报地点:各镇、街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窗口(“公租房一件事窗口”,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
2、各、镇街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至博山区中心路54号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公室进行复核,联系电话:2348970、2348975、4182657。
附件2-博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申报承诺和授权查询书.docx
附件8-博山区各镇、街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地点一览表.xlsx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