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11F/2021-513607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司法局 |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服务型政府建设水平和优化全区营商环境,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指导工作
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为实现所期待的行政状态,以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要求有关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活动。行政指导作为新时代、新形势下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可以分为以助成、促进行政相对人为目的的助成指导和以限制对方的行为为目的的限制指导。其特点在于,只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无须使用强制手段。行政指导可以消除相对人的抵触,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行政相对人通过得到行政指导可以实现趋利避害,减少不必要法律、政策风险。
在全区层面全面、有序、规范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对政府亲商富民的形象塑造有重大意义,对博山经济转型升级、积蓄发展后劲、增强综合竞争力、增强招商引资引智吸引力有重大作用;二是可以大大减少行政相对人由于不熟悉政府法律法规政策而造成的违法违规等失当行为,从而减少行政处罚,减少行政争议,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可以扩大政府与民间沟通互动渠道,使政府的政策、决策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加切合实际需要,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四是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借助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开展行业指导、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自律功能和企业自律意识,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坚持行政指导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民主性、灵活性等特点,对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补充,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全领域、全过程。开展行政指导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能够被当事人认可。不得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
(二)合法原则。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优先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采取的方法应当必要、适当。
(四)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事项应当公开,对待行政相对人要一律平等。
(五)便民利民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实施行政指导要兼顾社会效果和个人权益,做到既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又能使行政相对人受益。
(六)效能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尽量做到简明高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效益。将效率和效益作为衡量行政指导的标准,不得开展无实效或者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不得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二、实施方式
各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指导事项,可以根据不同领域、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同时,为规范行政指导行为,列举以下行政指导方式供各单位参考:
(一)政策指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以重大项目辅导的方式,对重点项目实施重点辅导,引导企业等强化发展战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进行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技术革新项目、重大行政许可项目提供行政指导和服务。
(二)意见建议。行政机关可以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发展建议。行政机关根据服务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为企业积极提供产业信息,引导企业有效参与市场竞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
(三)提示提醒。针对市场主体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行政机关可以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四)劝导警示。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区明确规定的不罚、免罚清单事项,及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示范引领。行政机关通过给予行政相对人表扬鼓励等,引导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达到管理目的。
(六)执法事项提示。行政机关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提前告知行政机关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实施执法事项提示,可以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
(七)违法行为纠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导其自觉守法。
(八)重大案件回访。行政机关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巩固行政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九)以案释法,普法先行。行政执法机关将本单位的行政指导事项一并纳入普法计划工作中,严格“执法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与“谁执法,谁指导”机制相结合,做罚前必普法、罚前必指导,提高公众知晓率。
三、措施要求
市委、市政府已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纳入“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区委、区政府也把探索建立行政指导工作机制列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一)编制清单,制定方案。各镇街、各部门参照本单位的权责清单,按照全领域覆盖的原则梳理编制行政指导事项目录清单,并在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上传到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行政指导专区”。各单位要结合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并在充分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行政管理领域、对象以及实施行政指导具体项目,于4月15日前报区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备案。在对常规性行政指导清单的基础上,根据管理事项和指导服务对象的需求,鼓励组织编制本部门《行政指导手册》,健全相应的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和机制。行政指导推行工作中出现先进典型、好的经验,以及被上级批示复制推广的实践做法,将在法治政府考核中予以量化计分。
(二)学习提升,思想动员。各镇街、各部门要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学习和动员培训工作,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转变管理理念,提高行政指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教育力度,制定严格的学习计划,熟练掌握行政指导的方式和方法,切实有效运用行政指导。要广泛开展行政指导宣传活动,调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双向互动积极性,使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行政指导,为推行行政指导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有序推进,加强指导。在实施过程中,区司法局要承担起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职能,切实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领导体制。区司法局要充分利用淄博市涉企检查备案网络平台,对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和行政指导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备案审查;要规范行政指导文书,切实提高行政指导工作水平。区司法局要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指导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做好行政指导事项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经验总结提高。各单位要对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和经验进行总结,并收集编写行政指导典型案例,供学习借鉴。区司法局要在年底前对我区的实施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通过召开社会组织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实施行政指导的意见,筛选行政指导典型项目,对有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且成效明显的行政指导行为,予以深化和提高,推动行政指导工作深入开展,对缺乏科学性和指导行为效果不明显的进行调整或取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体系。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行政指导作为加强管理的重要抓手。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法制机构审查指导、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
(二)加大落实力度,稳步推进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细化工作落实措施,做到行政指导具体化、规范化;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行政指导程序和行政指导文书;要避免用行政指导代替行政执法,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要注意行政指导的合法适当,避免因行政指导产生行政纠纷,实现行政指导与规范执法的高度和谐。
(三)积极探索创新,务求工作实效。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指导的有效途径,创新工作思路,逐步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要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原则要求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质效。
请各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前,制定本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按前期通知要求将清单和实施方案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查。(联系电话:4181746)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