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博山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博政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博山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本土企业参与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区企业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和市外优质合作伙伴在更高水平、更广领域、更深程度上实现互利合作,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以商招商”项目;

2.“以商招商”引荐人。

第二条 认定标准

1.项目奖励认定标准

(1)博山本地企业是指已在博山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3年以上的企业与市外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新上的项目;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

3)市外投资股权占比不低于20%(含);

4)工业项目自开工2年内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80万元

5工业项目年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2.引荐人认定标准

“以商招商”引荐人是指引荐市外投资项目到我区,且与新引进项目企业无实质性股权关系的本地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

1.项目奖励。符合奖励认定标准的“以商招商”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对区政府贡献按前3年100%,第4—5年50%,由区政府等额标准奖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本地企业以与市外企业合资合作新上项目的新增区政府贡献为标准进行相应的奖励。

2.引荐人奖励。自开工之日起(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纳统时间为准2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项目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道)进行申报。项目所在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区审计部门进行评估认定。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进行奖励的企业和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奖励兑现。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的应纳税款应依法缴纳。

第五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项目牵头招引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4日。奖励政策与市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同类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博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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