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将全区全域设定为禁猎区并全年禁猎的通告

 

为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设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博山区所辖行政区域全部设定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枪支、类枪支、地弓、毒药、爆炸物、铁夹、粘网、捕猎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野生动物和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装置行猎、声音吸引、利用其他动物以及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弹弓以及机动车辆等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以及山东省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国家、省公布的重点、非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为主)。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或其他特殊情况及非我区原生物种蔓延影响生态平衡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审批手续,主管部门通告,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2日。

特此通告。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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