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18〕41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11F/2018-1390656
统一编号
BSDR-2018-0020002
成文日期
2018-04-19
发文日期
2018-04-1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有效性
失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山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博政办字〔2018〕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博山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博山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6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山区境内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励审核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区食药局)具体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奖励审核和信息披露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含市级公安部门交办、批办、转办)、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受理机构和范围。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八条 奖励确认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九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人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与案件承办单位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核对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请领取举报奖金。
(三)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前,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奖励需超过50万元的,由食安办组织专家认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8%—10%(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5%—7%(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
第十三条 为有关部门查办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调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主动提供线索、证据等有突出贡献的,视为举报行为,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确认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认定奖励等级时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的,提交区食安办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事实、货值金额、认定奖励等级的理由及依据予以确认,填写《博山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见附件),并提供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货值金额确认书、公安部门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起诉书等材料报区食安办(食药局)审核。
(二)区食安办(食药局)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有关部门在食安办审核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并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案件承办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案件承办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八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案件承办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案件承办部门验明身份。案件承办部门确认举报人身份后,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资金,并留存银行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可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每年设立5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由案件承办部门先行垫付(含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先行垫付的部分奖励资金),区财政局按照区食安办审核意见和奖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食安办(食药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食安办(食药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举报人可向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内容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审核表、奖励发放登记表、奖励资金支付和领取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食安办、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举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博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博山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审批表
附件
博山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审批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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