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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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11F/2018-532370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8-04-1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司法局 |
一、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举报行为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博山区境内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刑事判决的。
三、不适用本办法的举报行为是什么?
(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分为几个等级?
举报奖励应符合相关条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
五、申请奖励的程序是什么?
(一)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含市级公安部门交办、批办、转办)、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举报情况提出奖励申请,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七、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丽萍
联系电话:0533-491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