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标题: 政策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1-5211667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17 发布机构: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政策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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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的文件起草背景

2019年我局代政府起草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博政办字〔201949号),有效期至20211114日。2021年供热季来临之际,需要重新下发文件,经参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39号)、《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规定,代政府起草新文件并进行审核,供暖价格和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二、主要内容

(一)具体供暖价格情况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执行套内建筑面积21.5/平方米。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执行建筑面积20.2/平方米。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5/平方米。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设备每供暖季收取260元供暖费。

5.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15日至次年的315日。

(二)对低收入群体价格优惠情况

1.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并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供暖价格每户按套内建筑面积为17.8/平方米。

2.享受特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救济金的下岗人员,供暖价格每户按套内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

3.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供暖价格每户按套内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

以上情形如有重复,按最优惠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