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价格优惠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21〕65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1-5211663
成文日期
2021-11-15
发文日期
2021-11-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
价格优惠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1〕65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更好的惠及民生,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
(一)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执行套内建筑面积21.5元/平方米。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具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二)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执行建筑面积20.2元/平方米。
(三)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仍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按1米计算)。
(四)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设备每供暖季收取260元供暖费。
(五)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六)居民住宅供暖计算面积以不动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不动产证的(包括不动产证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以上是普通住宅计算方法,高层及多层带电梯住宅参照有不动产证的高层楼房相应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核算比例计算)。因住户对住房改建、扩建而增加的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
二、热源企业民用供热价格
山东白杨河热力有限公司供热价格为45元/吉焦。
三、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并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供暖价格每户按套内建筑面积为17.8元/平方米。
(二)享受特困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救济金的下岗人员,供暖价格每户按套内建筑面积为11.5元/平方米。
(三)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供暖价格每户按套内建筑面积为8元/平方米。
以上情形如有重复,按最优惠的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文件同时废止。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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