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政策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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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0156/2021-5204333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2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
3月5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博政发〔2021〕1号),对省、市政府调整的有关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承接落实。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淄政发〔2021〕6号)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对省、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提出具体衔接、承接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衔接的行政权力事项
根据省、市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情况,按照“上级取消区级对应取消”的原则,经有关部门单位确认,直接取消行政权力18项,取消县级公安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取消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乡村兽医登记”改为备案。
(二)关于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根据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情况,承接实施1项。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本次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业务培训、积极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