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博政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淄政发〔2021〕6号)要求,全面减权放权授权、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0项、承接1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于国家和省、市明文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再实施,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变相设置环节关卡。对承接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沟通,及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不断增强承接能力。同时,要根据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积极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鲁政发〔2021〕1号和淄政发〔2021〕6号文件要求,及时制定衔接、承接工作方案,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事项的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6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4110093)。

 

附件:1.衔接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2.承接省市下放或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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