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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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0156/2021-519685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
近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的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救助流程再造,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进程,我区出台了《博山区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于2020年4月起授权各镇(街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权。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的通知》,将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镇(街道)实施。
二、《通知》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的时间。自2022年1月份起,区政府授权各镇(街道)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
二是优化了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流程。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为原则,最大限度简化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所需证明材料,优化了审核审批环节。
三是明确了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根据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