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主动、精准、高效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将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镇(街道)实施。

一、提高服务效能,推进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

根据《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博政办字〔2020〕9号),我区于2020年4月将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各镇(街道),切实增强了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发挥了救急救难、雪中送炭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深化我区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临时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自2022年1月起,区政府授权各镇(街道)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权。各镇(街道)要细化工作流程、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支出型临时救助工作依规有序开展。

二、精简申请材料,优化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流程

各镇(街道)要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为原则,最大限度简化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镇(街道)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坚决杜绝季度末或年末集中开展临时救助等问题。

各镇(街道)要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将已审批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信息录入山东省社会救助系统,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