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超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分别按国家、省、市的要求办理。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等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生态环境部门。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当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工作实际或上级指示,由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并根据上级政府指示及要求行使指挥权,上级政府或部门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  环境风险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行政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风险评估工作。

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指挥部组成部门和镇(街道)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  预防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一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二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三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蓝色预警(四级):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具体由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当一个流域或者两个以上镇(街道)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涉及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进行。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区委、区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的,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并尽可能消除污染源,并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事件特点等,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明确是否应疏散周边群众,制定科学、有效的污染消除措施,直至事发地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

(2)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以及不同类型的水污染事件特点等,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已外溢的污染物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应急处置废水引发二次污染。重点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事发地所在镇(街道)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必要的生活用水。相关部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土壤污染处置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处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危险化学品泄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查找定位泄漏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反应特性和危害信息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确定危害范围、程度和人员疏散方式,明确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如严禁烟火、防毒防爆、进入现场方式等。应迅速采取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修补和堵塞泄漏容器等措施,制止或延缓化学品持续泄漏。采取覆盖、收容、稀释、化学处理等措施对已泄漏的化学品进行安全处置,严防引发二次污染。将收集到的泄漏化学品、被污染水、覆盖物及其他处置物资,统一运送到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后,解除应急状态。

(5)生态破坏处置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所在地镇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原因调查、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重特大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在应急环境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并将其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省、市政府的机构发布,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区政府负责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或降至可接受水平,应急处置行动已完成,监测数据稳定,专家评估确认、相关部门与公众无异议时,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调查组,在市调查组(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指导下及时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辖区骨干企业建设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设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部门要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博政办字〔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3.博山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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