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25〕6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5-5522574
成文日期
2025-05-23
发文日期
2025-05-2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博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博政办字〔2023〕35号)同时停止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压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联合防控。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博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二、责任单位及职责
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任务,具体责任单位包含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供电中心、区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
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事项的部署安排;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组织起草和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分解到各镇(街道),指导各镇(街道)督促辖区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落实好应急减排清单;协调和督导各责任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协调各有关责任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意见;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编制相应的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责任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生活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由低到高按照黄色、橙色和红色分级实施。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应急响应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接到上级应急预警指令时,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当接到上级应急预警解除指令时,解除对应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四)联防联控。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按照上级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当接到上级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接到上级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接到上级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修订减排清单。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应急减排清单修订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各镇(街道)要按照应纳尽纳原则,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对于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一并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三)应急响应启动。当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时,按照本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区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任务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镇(街道)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坚持差异化应急管控。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落实上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的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落实上级制定的差异化应急安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严格进行审核,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省、市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明确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载明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预警期间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做到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5.分级落实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低碳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室外产尘工序施工;矿山(含煤矿)、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在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加大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保洁力度,结合区域空气湿度等气象因素,合理优化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对上路货运车辆的检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强化重点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减少人员户外聚集,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倡导群众错峰出行。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户外人员做好健康防护。中小学、幼儿园在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调休、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依法依规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五)总体减排要求。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根据我区实际视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六)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七)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镇(街道)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应急预案启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上级应急预警指令要求启动本预案,区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正向引导。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及时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六、应急演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统筹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
(二)通讯保障。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障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三)物资保障。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传播,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监督检查执行到位,督促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大对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的监管力度,对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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