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24〕6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34713
成文日期
2024-03-07
发文日期
2024-03-0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督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山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博山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3〕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评议对象为各镇(街道)。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受区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工作。
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评议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
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年度。每年9月底前,区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评议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评议。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镇(街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评议结果。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评议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区食药安办确定抽查的镇(街道),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区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镇(街道)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镇(街道)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区食药安办。各镇(街道)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议。区食药安办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镇(街道)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形成年终评议结果。
(六)结果通报。区食药安委审定评议结果后,将评议结果通报各镇(街道)。
第八条 评议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评议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4名(不含)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
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镇(街道)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镇(街道)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评议年度评议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评议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
第十条 各镇(街道)应当在评议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评议结果为A级的;
(二)评议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
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区食药安办及时对各镇(街道)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二条 对评议结果为D级或评议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镇(街道),由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约谈该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镇(街道)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评议结果为C级的或位次下降4位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镇(街道),由区食药安办视情约谈该镇(街道)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直接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由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组织,重点评议食品安全工作履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药安委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评议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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