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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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专项梳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博应急发〔2023〕17号

 

各镇、街道安环办,局各科室、中心、大队,各工贸企业:

2023年5月18日,国务院明察暗访组到我区淄博赛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对企业燃气安全系统设计和燃气系统仪器仪表检测检验情况进行了检查,充分说明国家层面对安全设施的重视程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督促企业完善安全设施和“三同时”档案,防范和化解安全设施缺陷导致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开展工贸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梳理检查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依据

检查范围: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贸企业,涉金属冶炼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以及使用可燃气体(天然气、液化气、丙烷等)的工贸企业。

检查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专项检查重点

(一)非煤矿山建设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金属冶炼企业等建设项目检查重点:

1.安全预评价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2.安全设施设计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是否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3.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施工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建设单位是否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否通过安全监管部门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除非煤矿山建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检查重点:

1.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编写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聘请专业安全机构编写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的,企业是否对论证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出具审查意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安全设施设计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审查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出具审查意见。

3.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施工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建设单位是否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企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的,企业要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出具审查意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三)共性检查重点:

1.安全评价机构、专业安全机构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出具的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验收(评价)报告内容与企业现场是否相符,报告中是否有承诺书和现场检查的影像资料,报告编审人员签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事故专项整治,工贸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专项整治等活动。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落实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

三、整治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7月底)。各工贸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照企业类型对照检查重点逐项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资料问题和现场隐患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严格闭环管理,确保问题排查整改到位。7月30日前,各工贸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改报告报所属镇、街道安环办。

(二)镇、街道全覆盖检查阶段(8月至12月底)。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前整改开展的工贸行业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专项整治、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专项整治等行动,统筹制定全覆盖检查计划,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镇、街道每月对全覆盖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30日前将全覆盖检查情况报区应急局基础科。

(三)督导与执法检查阶段(8月至12月)。局基础科要综合运用双重预防体系查、诊断定级核查、安全教育培训抽查等工作,融合开展对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督导检查,每月对各镇、街道全覆盖检查一遍,检查结果纳入对镇、街道安全工作的考评。对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落实,对问题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将企业名单报执法大队,执法倒逼企业整改落实。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各镇、街道要对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典型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于12月20日前报区应急局。区局将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和典型做法进行评选,对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区推广,并在年终考评中适当加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障,是优化生产布局、消除设计缺陷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必备前置条件,也逐步成为评先树优等各方面工作的重要条件。各镇、街道要加强法规宣传,引导工贸企业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的整改落实到位,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企业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参照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的通知》(淄应急发〔2023〕1号)的规定,应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和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根据设计安全诊断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完成整改。(基础科牵头,各镇、街道安环办推进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镇、街道安环办配合推进,不再逐项列举)

(二)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各安全评价机构、专业安全机构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在博山区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在开展现场调研、检查验收活动前5日书面告知所属镇、街道安环办。各镇、街道安环办根据告知情况,对建设项目涉及第三方预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调研、检查验收等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调查科牵头)

(三)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导推进。各镇、街道安环办要督促企业对照检查重点认真自查,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对新立项建设项目的企业,各镇、街道要及时下达安全设施“三同时”告知函,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明白纸,指导企业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资料。(基础科牵头)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行为。要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列入执法检查计划中重点检查,通过执法倒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展设计或评价、虚假签字、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第三方机构业务行为,推动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落地。(执法大队牵头)

(五)强化舆论宣传,推动专项检查深入开展。各镇、街道安环办要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大专项检查宣传力度(法宣科牵头);结合“有奖举报”“员工查隐患、企业给奖励”等活动,发动企业员工积极参与专项检查,形成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实现安全生产群策群治。(综合科牵头)

 

附件:1.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明白纸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告知函(样表)

  

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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