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博山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博行审发〔2025〕4号

 

各学校、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

现将《博山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明确校车使用许可审批主体职责分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细化我区校车使用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切实落实“放管服”和“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主要包括学校、幼儿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人需符合《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区交通运输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主体职责,共同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三章 分工负责机制

第六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上报和批复转送等工作。

第七条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审查学校幼儿园的有关资质、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规划、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乘车学生名单、随车照管人员等。

第八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负责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等。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相关校车服务资质、校车运行方案等;按照标准设置所辖管理区域内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车使用申请表一式五份(根据新增、变更或注销需求,分别选用,见附件1,2或3);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七)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十)申请人为学校幼儿园的,应提供办学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应提供与学校幼儿园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服务提供者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还应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质文件。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照如下流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十条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征求意见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至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

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征求意见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收到上述部门回复的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请区人民政府。

(五)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上报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做出批复。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区人民政府准予同意的2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五份,分别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和申请人各保留一份。

第十二条 因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销校车使用许可的,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需提交注销申请,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流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经向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后正式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为2年。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新增)docx

                   2.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变更)docx

                   3.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注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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