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水利局
标题: 博山区水利局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462/2019-5490857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6-07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水利局

博山区水利局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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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水利局

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博山区河湖规范管理,全面杜绝河湖采砂等违法行为,确保河湖健康稳定,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湖生态安全,为博山区河湖资源的全面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长久保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三、主要内容

(一)禁采区范围

公告明确规定了禁止采砂的河湖范围,包括博山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湖,如淄河干流及支流、孝妇河、石沟河等,以及石马水库、淋漓湖水库、拦住湾水库等各类水库。禁采范围覆盖博山区所有河湖的管理范围,确保河湖资源的全面保护。

(二)禁采期设定

公告将禁采期设定为全年,这意味着在博山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从事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禁止行为

公告明确规定了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的行为,包括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对于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策解读单位

博山区水利局

联系方式:0533-41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