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水利局

BSDR-2024-0160001

 

 

博水〔2024〕55号

 

博山区水利局

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

禁采期的公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关于全区河湖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公告》(博水〔2019〕41号)进行评估,决定继续执行。原登记号BSDR-2019-0160001,新登记号BSDR-2024-0160001,本文件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

 

 

淄博市博山区水利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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