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李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代理诉讼的建议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委员提出的提案内容,博山区司法局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并对照本单位三定方案进行对照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有3种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监管职责的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提案中所说的诉讼代理人指的是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区司法局对社区、单位推荐的诉讼代理人无监管职责权限,无法纳入法律服务行业统一监管。
下一步区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对以律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同时组织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辨识能力。
博山区司法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