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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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11F/2022-530620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10-2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司法局 |
一、背景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整合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防范各类涉砂石违法行为的滋生,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促进砂石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做法、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制定出台了《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矿产品以及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本意见所称砂石资源是指区域内已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产生的砂石资源,包括河道疏浚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二)处置程序: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资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剩余的砂石矿产品及未开采的砂石资源,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职责分工:
1.区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收入的监督管理。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工程中产生的剩余砂石料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进行拍卖。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价格协调认定机制,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4.区水利局负责河道内砂石资源的监管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涉嫌砂石资源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行业砂石资源监管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做好高标准农田及其他农业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监管工作。
8.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涉砂涉矿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9.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砂石资源运输的超载限载以及未经报备砂石运输车辆上路的管控工作。
10、住建局负责项目现场的施工监督监管工作。
11、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巡查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12.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砂石公开交易工作。
三、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刘同国 0533-2758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