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博政办字〔202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防范滋生各类涉砂石违法行为,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促进砂石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规范砂石采矿权出让提高砂石资源供给能力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字〔2021〕17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砂石资源的规范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为目的,以优化管理方式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改变砂石资源管理现状,为我区政府、社会投资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二、管理范围

在本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矿产品以及项目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本意见所称砂石资源是指区域内已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产生的砂石资源。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地表及地下砂石资源。

(二)河道、湖泊、水库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资源。

(三)工程建设中开采的砂石资源,如房地产开发、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道路交通、国有建设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场地平整、土地整理开发、水利工程等项目。

(四)区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没收的砂石资源。

(五)其他应当由本级政府管理的砂石资源。

三、处置程序

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资源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剩余的砂石产品及未开采的砂石资源,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方严格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禁不按设计方案私采乱挖。工程项目自用以外剩余的砂石产品,按规定由区自然资源局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各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砂石开挖量、工程本身用量、剩余量等相关资料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批复后,报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

(二)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招投标的第三方公司核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上报的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方案(包括开挖量、工程本身用量、剩余量、弃渣弃土方案),确定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砂石资源拍卖方案。砂石资源利用方案及拍卖方案经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三)区政府授权山东博政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平台公司)作为全区砂石资源运作主体。由区平台公司在项目取得开工许可或经业务部门审查获得批复许可后,依据工程项目砂石资源拍卖方案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公开拍卖。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砂石资源利用方案过程监管,并按照砂石资源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砂石资源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扣除管理成本后收益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支配。

(四)罚没砂石资源的管理。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资源,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将已罚没砂石资源及时移交区平台公司接管,由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砂石资源处置流程做好已罚没砂石资源处置工作。

(五)项目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方是矿石资源产生的主体,应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私自对外销售。项目竣工后,由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实际开采量、自用量、外运量进行测量,并出具勘测报告,由区平台公司与购买方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根据实际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参与监督处置全过程,便于处置过程公开透明化。

四、职责分工

1. 区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收入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砂石资源处置过程中的设计方案、方量核查等费用,及时按照支付进度支付。负责对区平台公司砂石资源运作过程中财政支付资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区平台公司砂石资源拍卖成交确认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平台公司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需由区财政负担的资金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施工产生剩余砂石料、施工过程和结束后的方量进行核查;依法查处项目施工中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牵头负责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区自然资源局代章)。

3.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价格协调认定机制,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4. 区水利局负责河道内砂石资源的监管工作,做好水利工程、河道、湖泊、水库清淤疏浚的管控。

5. 区公安分局负责涉嫌砂石资源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6. 区交通运输局做好运输行业砂石资源监管工作,做好道路交通工程的管控工作。

7. 区农业农村局做好高标准农田及其他农业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监管工作,做好农业建设工程的管控工作。

8.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负责做好涉砂涉矿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加工砂石矿产资源行为进行环评审批,负责对涉砂涉矿加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9. 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砂石资源运输的超载限载以及未经报备砂石运输车辆上路的管控工作。

1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现场的施工监督监管工作。

11.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巡查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12.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山分中心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砂石公开交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严格按照区安委会办公室文件《博山区砂石料处置单位安全监管分工方案》分工内容做好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等工作。区平台公司要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利用方案实施过程的监督,做好砂石资源接管工作,切实按照砂石资源拍卖成交确认书履行。

(二)抓好源头控制。区自然资源局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时,要明确告知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处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竞得人与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时,同时与区平台公司签订《砂石资源接管协议》。区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主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在招标(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处置。

(三)严格执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履职到位。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大砂石资源巡查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砂石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

(四)加强督查督办,严格执纪问责。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察组对全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消极应对、进展严重滞后、效果不明显或弄虚作假的,将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警示约谈和执纪追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由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博山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

 

博山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朱玉友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李竹凯  区委常委、副区长

宋  彬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高  峰  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房  涛  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翟所信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亓志伟  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边  胜  区水利局局长

         杨光森  区公安分局三级高级警长

         刘持庆  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方平  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  辉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徐志国  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高明栋  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谢兴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山分中心主任

         路维钊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宫存刚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建强  区博政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李竹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房涛同志、翟所信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组成人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领导小组不作为常设机构,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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