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11F/2022-526187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3-3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司法局 |
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管控措施有哪些?
管控措施分为农业禁烧、严禁林区用火、封山等。
(一)农业禁烧。农业秸秆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和荒草。
(二)严禁林区边缘用火。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秸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明火作业、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三)封山。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鲁山林场、原山林场等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严禁任何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二、违反管控措施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一)建成区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造成大气污染;
(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三)因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行为过失引起火灾;
(四)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五)造成森林火灾;
(六)拒不执行此通告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
三、违反管控措施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有哪些?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二)具体措施
1.警告;
2.罚款;
3.拘留;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政策咨询电话:0533-4110216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