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保持森林防火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以“把住路、守住山、看住人、盯住坟、管住火”为核心,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保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的工作状态;不断完善防控体系,提高防控能力,有效提高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通过严厉打击,严格规范用火行为,引导群众牢固树立安全用火、科学用火意识;强化对生产生活用火的管理,有效控制野外火源,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管控措施及处罚规定

(一)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分为农业禁烧、严禁林区用火、封山3类。

1.农业禁烧。农业秸秆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和荒草。

2.严禁林区边缘用火。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烧秸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爆破、明火作业、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野外用火。

3.封山。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鲁山林场、原山林场等景区景点实施禁火,除景区景点外其他区域实施封山,严禁任何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要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二)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违反上述管控措施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1.公民如果违反上述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建成区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处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因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行为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如果违反上述管控措施的有关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500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至5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此通告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故意纵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纵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全面落实镇(街道)、村(社区)森林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将任务落实到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到林有人管、路有人守、责有人担;严格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早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区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综合性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并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发生火灾后做到出警与追查火灾嫌疑人同步开展,做到每案必查,严厉打击野外用火行为。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导、协调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统筹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对建成区外的巡查力度,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杂草等,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森林防火责任意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政治敏感性,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力以赴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要强化底线思维,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松劲厌烦情绪,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确保不发生问题。对工作部署、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牵头成立野外火源管控督导督查组,协调应急、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打击行动,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区应急管理局要做好“救”的准备工作,调整、补充救援队伍,落实装备物资;区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好“预防”和初期处置措施;区公安分局要提前介入协助查明火灾原因,对因野外吸烟、违规用火等行为引发的森林火灾直接肇事者,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火意识。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职能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防火意识,促进群众防火意识再提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大规模、全方位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尤其加强对林缘区村庄、入山人员和中小学生的重点宣传,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努力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值班值守,加强应急处置。要严格执行防火期内24小时值班备勤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做好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信息畅通。要加强对防火值班工作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报和处理,坚决杜绝脱岗、漏岗现象,确保火险早发现、早扑救、早应急。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施救”的理念,坚持重兵投入,小火大救,确保快速出动、高效处置,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情火灾。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由区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解释。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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