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标题: 政策解读:《博山区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11F/2021-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机构: 博山区司法局

政策解读:《博山区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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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2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对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把惠民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公共保障范围”。

2015年10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00号)对无丧葬补助人员免除4项基本殡葬服务7个项目的费用最高免除1340元。建立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惠民殡葬机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丧葬补贴1000元、居民养老保险死亡丧葬补贴800元纳入到惠民殡葬全覆盖政策范围内,实现惠民殡葬全覆盖。

目前,张店区、高新区、临淄区、沂源县、周村区也已出台政策对本辖区户籍居民基本殡葬费用进行免除,经费保障由区县财政负担。建议我区出台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文件,对博山区户籍全体居民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费保障由户籍所在地区县财政负担,市级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二、依据、起草过程、征集意见情况

(一)依据

1、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民字〔2019〕75号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16号

(二)起草过程

20211月份,区民政局起草了文件草稿,于119日向区财政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区财政局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于120- 25在博山区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1月初草稿经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征集意见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分别向区财政局公众征求意见,由区财政局提出,原文为驻博山区部队现役军人;非博山户籍在博山休养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删除此项;原文为“殡仪车遗体搬运”,在此项后增加“(含馆外抬尸、消毒)”;原文为“遗体消毒”,改为“遗体验尸消毒”;原文为“3天内遗体普通冷藏”,改为“3天内遗体冷藏”;原文为“逝者为驻博山区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非博山户籍在博山休养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需出具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原件”,将此项删除;原文为“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1440元”改为“超过免除项目费用标准的部分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相关单位机构负担”;原文为“对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逝者,所需费用由区级财政负担”,改为“对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按逝者居住地或发现地区认定,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原文为“区财政对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资金实行财政预拨制度,区财政根据上月火化数计算出免除费用,于下月初将资金拨付到殡仪馆,年终按多退少补原则,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核拨”,改为“区财政对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实行按季度结算拨付”;原文“七、监督检查”中增加“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并完善绩效;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殡仪馆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原文“区财政局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此句删除

三、主要内容

1、免费对象包括:

(一)具有博山区户籍的居民;
  (二)尚未登记博山区户口的新生儿及本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博山区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四)驻博山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五)本市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2、免费项目:

(一)殡仪车遗体接运(含馆外抬尸、消毒);

(二)管内遗体搬运;

(三)遗体验尸消毒;

(四)3天内遗体冷藏;

(五)普通炉遗体火化;

(六)普通骨灰盒;

(七)1年内骨灰寄存。

3、申请程序

符合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博山区殡仪馆办理免费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需要复印件存档的,由殡仪馆自行复印: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本区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三)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四)逝者为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逝者为驻博山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

(六)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4、结算规定

(一)免费对象在博山区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超过免除项目费用标准的部分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相关单位机构负担。

  (二)在博山行政区域外去世并在非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丧事经办人预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发票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进行初核,核准后报区殡仪馆审查确认后予以结算。

(三)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相关单位机构负担。

5、经费保障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以上年火化人数、人均1000元为基数,除市级财政负担的40%外,剩余60%由区级财政负担,所须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区殡仪馆负责办理免费手续,填写《博山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并附《博山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报送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由民政部门按资金申报流程提报资金申请。对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按逝者居住地或发现地区认定,所需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二)区财政对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实行按季度结算拨付。

    6、监督管理

(一)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并完善绩效;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殡仪馆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区殡仪馆具体负责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的审核审批工作。对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逝者遗体由区殡仪馆殡仪服务专用车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殡仪服务机构殡仪服务专用车(经民政、交警、交通部门认证)接运。各殡仪服务专用车驾驶员,不得从事异地接运遗体业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的,由镇(街道)民政办报区殡仪馆批准后,方可从事异地接运遗体业务。

(四)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价格计算。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区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由区财政、民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博山区民政局

人:李

咨询电话:0533-411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