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标题: 博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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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12-23 发布机构: 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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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5、《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三、承办机构

博山区司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7天内进行初步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取证。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应向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质证权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4、作出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5、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意见,交业务工作部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6、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业务部门应在三日内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8、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决定立案后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博山区司法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博山区司法局

投诉电话:0533-4180713

信函投诉:博山区县前街一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4180713

办公地址:博山区县前街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