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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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11F/2021-521307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司法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5、《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三、承办机构
博山区司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立案。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7天内进行初步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取证。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应向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质证权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4、作出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5、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意见,交业务工作部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6、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业务部门应在三日内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由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8、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决定立案后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五、办理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
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博山区司法局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博山区司法局
投诉电话:0533-4180713
信函投诉:博山区县前街一号
八、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办公电话:0533-4180713
办公地址:博山区县前街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