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牢固树立文物保护事业安全发展理念,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和防范体系,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依法强化文物保护工作措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与社会发展和谐共赢。

二、目标任务

着力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属地管理、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单位(所有人、使用人)全面负责、社会支持监督的文物保护工作格局。构建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看护员四级文物保护体系,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完善文物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法定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严守文物保护底线、红线。

三、工作内容

(一)提高思想认识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各镇(街道)、村(社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肃问责追责,杜绝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谐共赢。

(二)完善文物保护管理的保障机制

1.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三纳入”要求。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需依法依规征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要将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考核体系。

2.加强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完善区文物保护委员会议事协调机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部署和决策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参加的文物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依法打击文物犯罪行为。构建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的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机制,定期对全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督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人(单位)加强文物消防工作。各镇(街道)要参照区级文物保护联动机制建立辖区内文物保护联动机制。

3.全面履行文物审批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在选址、立项前,责任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请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挖掘、爆破、钻探、拆迁等作业在办理土地、水利、林业、环保、交通、施工等手续前,相关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工程建设或作业在开工前,属地镇(街道)均应告知建设单位征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土地征收、收回、出让、划拨、转让前,须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取得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修缮、管理和监督责任。镇(街道)、村(社区)对辖区内文物指定专人看护,负责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文物看护员、齐长城看护员的管理使用和考核。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重点针对文物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巡查看护、险情处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镇(街道)、村(社区)要坚守安全底线,各司其职,认真履责,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整改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关于文物安全的督查问题通报。区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2.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严格执行区文物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工作,制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配合做好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区财政局负责根据部门预算,做好文物保护资金的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将文物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依规在用地、规划中征求文物意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文物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相关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各类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农田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中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镇(街道)、村(社区)文物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文物保护常态化检查、行政执法巡查,指导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文物看护员、齐长城看护员依法依规开展巡查看护。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文物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导文物、博物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在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办理中告知办理单位依法依规征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文物经营活动。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文物周边的污染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3.夯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无使用人(或产权不清晰、存在争议)的不可移动文物由镇(街道)或村(社区)承担安全责任,指定机构或人员承担文物保护看护责任。

4.落实文物安全“四级责任制”。持续推动落实以负责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区、镇(街道)、村(社区)、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主体的“四级责任制”,逐级传导工作压力。区政府与镇(街道)间,镇(街道)与所辖村(社区)间,村(社区)与文物、博物馆产权单位、文物所有人间,文物、博物馆产权单位、文物所有人与实际管理使用人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无使用人(或产权不清晰、存在争议)的不可移动文物,由镇(街道)或村(社区)与指定机构或人员签订看护协议。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实文物安全责任人信息后予以公告公示,公开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1.加大文物普法宣传力度。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文物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会议、媒体、网络等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增强领导干部、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和能力,切实履行好法定义务。区司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将文物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2.促进保护成果利用实现全民共享。推进文旅融合,依托文物资源特色,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打造“文物+”旅游品牌。推动文博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培育一批文博创意产业,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加快全区博物馆建设,完善博物馆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高藏品利用效率,提升展陈质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

四、工作保障

1.加强人才培养。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考古、勘探、修复、展览设计等文物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力度,逐步形成较为合理的文物专业人才梯队,为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各镇(街道)、村(社区)分管文物的领导干部要加快熟知本地文物情况,强化文物看护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心。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培训,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打造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适应需求的人才队伍,为我区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2.强化督导落实。区政府定期调研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和责任履行情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调度各镇(街道)、村(社区)、文物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直接责任落实情况。各镇(街道)、村(社区)定期对文物单位,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文物看护员的安全保护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府对文物安全问题突出的镇(街道)、单位、个人,通过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限期整改,督导落实。

3.严肃责任追究。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督察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追责机制,严肃查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行为。镇(街道)、村(社区)、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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