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关于印发博山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解读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2X7/2020-51008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1-31 发布机构: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博山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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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落实政策要求,促进稳定就业,助推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围绕我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以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着力点,大力开展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劳动者大军。2019-2021年,按照市计划安排积极落实培训任务,2019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4300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培育技能人才6000人次。

  坚持需求导向,按照“应培尽培”“愿培则培”“需培就培”要求,重点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

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培训机构开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的积极性。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增加培训有效供给。

 

附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试 行)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

(试 行)

 

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第8条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

(一)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为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要求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的企业(含央属、省属企业、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下同)。

(二)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培训资质或办学许可,具备与学徒培训的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理论教师。

第二条  学徒和培训内容

(一)学徒由企业从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转岗人员、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人员中自主选择(贫困家庭子女优先)。

(二)学徒培训以中、高级工为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中级工培训期限1年;高级工培训期限2年(特殊情况可放宽至3年,补贴资金按2年拨付)。

(三)企业申请的培训职业(工种)须具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具备鉴定或自主评价条件。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一)市人社局每年1月发布当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专业目录清单、培训机构清单。

(二)企业与培训机构自主达成协议后,确定培训人员名单。

(三)市属国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由市人社局组织实地考察和审核;其它企业由区县人社局组织初审和实地考察,将培训计划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当年度培训计划。

(四)培训周期结束30日内,企业向市人社局提报鉴定申请,或由企业组织自主评价。

第四条 经费保障

(一)企业向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徒在培训期间,企业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规定渠道列支。补贴标准(见附件2)按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确定。列入培训计划的企业可申请预支不超过6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计划完成任务、鉴定或自主评价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预支资金拨付

1.申请。企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1)网上申请。市属企业凭当年培训计划填写《淄博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预支申请表》(附件3,PDF版),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2020年2月1日正式运行,此前为试运行阶段)或邮箱(zbsrsjzjk@zb.shandong.cn)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其它单位报区县人社局(咨询电话及邮箱见附件4)。(2)现场申请。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市、区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请。

2.拨付。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确定补贴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市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

(二)结算资金拨付

培训期满,企业填写《淄博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见附件5,PDF版),市人社局根据鉴定或自主评价合格人数,对剩余补贴资金多退少补。

第六条 企业负责培训日常管理,市、区县人社局负责培训监督管理。学徒到课率低于95%、鉴定或自主评价合格率低于80%或其它违规情形的企业,取消其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资格。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21日起实施。《淄博市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实施细则》(淄人社发〔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