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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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62P/2023-50621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民政局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失能人员提供照护服务,持续巩固我市“淄助你”救助成果,打造我区“博善·博爱”服务类救助品牌。
一、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照护服务对象包括2类:一是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是重度失能且家庭成员照护能力不足的城乡低保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暂缓或者不予受理照护服务申请,不纳入或者及时终止照护服务:1.照护对象为在外区县居住人员;2.照护对象为务工人员;3.照护对象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等特殊疾病人员,不宜或无法实施照护服务的;4.照护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拒不配合评估认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致使无法确定照护服务等级的;5.照护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拒不配合照护服务,对照护工作人员存在人身伤害、猥亵侮辱、谩骂恐吓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6.其他不适合照护的人员。
二、照护服务对象评估
1.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2.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评估。
3.“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评估。
三、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及管理
照护服务对象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审核认定、能力评估、审批确认、提供服务”步骤实施。
四、照护服务方式
照护服务方式包括:居家照料护理、机构集中供(托)养照护。居家照护服务由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责;机构集中供(托)养照护,由我区承担特困供养职能的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