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临时救助认定条件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62P/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临时救助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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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22〕45号)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本地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我市遭遇突发急难型困难且暂时无法得到帮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医疗、教育等支出总额。

3.临时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养老金)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原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部分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