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急难群众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62P/2021-54021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急难群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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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突发急难群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大数据局、淄博银保监分局各区县监管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公安分局、人社中心、建设局、应急管理中心、医保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保分局、应急管理局,文昌湖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城乡建设局、地方事业局、安监环保局、农业农村和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医保事业科:

现将《淄博市突发急难群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大数据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30日

 

淄博市突发急难群众救助办法

 

第一章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急难和因病支出型困难群众救助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增强社会救助综合应急能力和保障水平,通过采取综合应急措施有力托住群众基本生活底线,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急难得到帮扶、伤病及时医治、生活有所保障,有效防止因病、因灾、因意外返贫致贫。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意见。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兜牢底线。把保障突发急难和因病致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部门联动、资源统筹。通过主动发现、快速响应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等手段,迅速、有效的解决突发急难群众面临的困境。

3、及时有效、方便快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部门协同,简化申请程序,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增强救助针对性和时效性。

4、分段救助、各负其责。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按照事发、事后两个阶段,分析各阶段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分头分类开展救助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发急难群众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我市户籍人口中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下列对象:

1、因突发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在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需要紧急救治的。

2、因遭遇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章 事发阶段响应和处置

 

对于突发急难群众,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第一时间快速响应并开展救治和救助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第一时间迅速配合,建立“发现部门吹哨、相关部门报到”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对突发意外事件急需住院救治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积极治疗。督促辖区医疗机构本着“救死扶伤”精神,“先诊疗后付费”,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进行积极救治。对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及时启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民政部门:因突发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在我市辖区内医疗机构需要紧急救治的,在 24 小时内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初步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各方经济状况,对突发交通事故的急难对象核实启用相关救助程序。

(四)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突发急难群众快速纳入监测帮扶对象范围,享受相关保障待遇。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突发急难需住院医治的群众医疗费用进行及时结算,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六)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急难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受教育情况。

(七)应急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突发急难群众,在第一时间启用相关救助程序。

(八) 大数据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进行突发急难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突发急难导致家庭困难的,及时进行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车辆、就业等信息比对,并配合做好困难群众救助数据汇总工作。

(九)银保监部门:负责核实提供突发急难对象购买商业保险情况,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配合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四章 事后阶段全面帮扶

 

(一)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急难家庭兜底生活保障1、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对于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采取一事一议提高救助额度。

2、开展“淄助你”慈善救助。做大“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对因突发性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实施救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救助工作中的补充作用。

3、落实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人员范围。对实施各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持续困难且符合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相关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相关保障范围,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边缘对象范围,落实专项救助,全方位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二)对突发急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纳入低保特困范围后,再根据不同致困原因和需求“转诊”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残疾人等专项救助。

(三)对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群众,探索商业保险补充机制,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第五章 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主动发现”工作机制。建立县 (区)、镇(街道)、村 (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网络,配备村 (居) 民政协理员、网格员,主动发现突发急难群众。村 (居)委员会发挥代办服务职能,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的各类困难情况,帮助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

(二)畅通“联动发现”工作渠道。搭建因病“一站式保障服务平台,建立数据双向推送模式:民政部门定期向医保部门推送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三类困难对象数据。医保部门定期向民政部门推送三类医疗支出数据:一是个人医疗自付 1万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和孤困儿童医疗费用支出数据;二是个人医疗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出数据;三是个人医疗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数据。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准确获取因病支出困难群众数据,实现精准高效救助;医保部门第一时间获取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类困难对象数据。医保部门定期向民政部门推送三类医疗支出数据:一是个人医疗自付 1万元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和孤困儿童医疗费用支出数据:二是个人医疗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出数据;三是个人医疗自付费用在 3万元以上的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数据。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准确获取因病支出困难群众数据,实现精准高效救助;医保部门第一时间获取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三)完善“政策推送”工作机制。民政部门通过因病“一站式”保障服务平台,将救助内容、救助部门、救助热线等信息推送给困难群众,建立困难群众与救助政策“直通车”,压实救助审核审批流程时效,实现“政策找人、一次性办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做好突发急难群众救助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突发急难群众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健全“慈善救助”联络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

(五)探索“救助保险”补充机制。探索开发急难救助商业保险新险种,创立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面向淄博居民的“普惠性、低保额、广覆盖、救急难”救助保险模式,解决群众的突发急难问题。

本《办法》下发后,各有关部门配套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淄博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