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62P/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5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 字号:
  • |
  • 打印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财政金融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经开区财政局,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为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救助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展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三类:本地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在我市遭遇突发急难型困难且暂时无法得到帮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医疗、教育等支出总额。

3.临时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养老金)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原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部分豁免)。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于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也可参照急难型救助标准给予物资救助,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费用为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为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为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为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为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费用为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费用为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费用为1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个人自负费用为0.5-1万元,可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3倍救助。

3.低保特困对象家庭以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提出临时救助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门诊和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家庭自负费用为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自负费用为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自负费用为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自负费用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自负费用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自负费用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自负费用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自负费用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自负部分10-11(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自负部分11-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自负部分12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最高救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对家庭自负费用为1-2(含)万元,符合低保条件但暂未纳入低保的因病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当月可接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1000元执行。

4.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低保对象本科大学生新生入学临时救助金不低于4000元。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困难家庭人员与教育资助政策衔接,落实相关帮扶政策。

三、细化临时救助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人,要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及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等相关材料。其中诚信承诺书,对于家庭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若发现承诺虚假、违规骗保问题,民政部门、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将有权对临时救助金进行追缴,并追究救助对象法律责任,违规欺诈行为将依法纳入国家征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容错纠错机制。

(二)审核及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由镇(街道)负责,各镇(街道)成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镇(街道)负责同志、民政办主任、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救助审批要召开小组会议,对照临时救助文件要求、集体研究确定救助额度后实施救助。特殊情况需要“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额度的,由区县社会救助审批联审小组确定,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由区县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救助工作负责同志、核对工作负责同志、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民政负责同志、民政办主任、包村干部等人员组成,通过召开联审会议,集体研究、表决通过临时救助额度后实施救助,防止临时救助额度随意性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前要根据申请人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四、提高临时救助时效

1.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限时救助”的工作原则。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予第二次救助;对接受过临时救助,但重病治疗未终结,仍持续住院且刚性支出较大的,可进行第二次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年度内临时救助金总额扣减第一次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事由发生时间与救助申请时间应当在12个月以内,超出12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2.临时救助实行“应救尽救、随申请随救助”的工作原则。要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要加快建立“政策精准宣传、政策主动找人”工作机制,通过与医保部门建立医疗支出数据共享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因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群众,将政策精准宣传到人,让政策主动找人。要不断拓展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手段,推广爱山东APP等小程序,方便困难群众及时申请救助,镇(街道)民政部门高效受理救助,形成“方便申请、限时受理”的救助工作闭环,做到“随时申请、及时救助、应救尽救”,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实效性,禁止出现年底集中救助问题。

3.临时救助坚持 “方便群众、主动发现”的工作原则。镇(街道)要依托为民服务中心,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定期走访,及时核实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突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畅通求助和报告渠道,健全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个案会商工作机制,落实并用好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对各类急难对象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帮助有困难的群众及时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