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62P/2023-520526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1-19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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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申报受理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4.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2)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3)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4)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5.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救助标准

淄博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

四、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及时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终止救助供养待遇。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六、设立依据

(一)《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三)《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民〔20225号)

七、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八、咨询电话

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0533-4110252

池上镇:0533-4881226

源泉镇:0533-7877909

博山镇:0533-4579626

石马镇:0533-4563667

八陡镇:0533-4518360

白塔镇:0533-4690027

域城镇:0533-7019675

山头街道:0533-4408527

城东街道:0533-4110501

城西街道:0533-41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