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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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2-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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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淄政字〔2020〕99号)等有关规定。

(二)起草原则。上级文件下发后,我们本着便捷、高效、方便基层操作、方便群众求助的原则,在与上级文件保持方向一致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对认定条件中的财产规定,申请及受理中的申请材料,照料服务和监护中的供养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说明,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推动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精准、及时、高效,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出台内容

《认定办法》全面贯彻落实鲁民〔2021〕45号文件,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照料服务和监护、终止救助供养、附则共八章三十五条。

(一)完善了认定条件。一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适度放宽“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二是完善“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是适度放宽“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明确了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流程。截至目前,我市已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办法》围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特困人员认定过程中各环节的职责,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缩了审核确认时限。

(三)明确了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条件。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人均金融资产限定标准明确为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房产标准限定与低保管理办法基本一致,适当从严,明确为“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特困人员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四)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加强民政内部政策衔接,增加“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五)明确自理能力的评估、供养待遇的核查频次及与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的衔接。明确提出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和供养待遇的核查频次,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地区,要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关标准,做好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

(六)增加照料服务和监护章节。强调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格式统一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签订,明确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认定办法》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施行日期是2022年3月31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