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62P/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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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摘自《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淄民〔202215号)

 

第七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并考虑重病(残)、教育等刚性支出情况。收入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规定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支出型困难家庭: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低于低保标准;(三)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或学生仍继续接受全日制教育;(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标准。

第八条 低保标准市级统一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申请受理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户籍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受理地县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外省有关县民政部门和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未婚且未满30周岁的成年子女。

已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无房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或者父母因无房或生活不能自理与已婚成年子女长期共同居住的,可分户认定。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上述残疾对象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单独申请低保;法定义务人均超过70岁的,按照特困供养政策执行。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特大疾病的界定范围,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执行)。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前款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在上级出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前,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通过离婚、赠、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七)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八)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或确定为失信惩戒行为的,暂缓3个月受理低保申请。

第十七条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区县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进行重点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