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关于《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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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2-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关于《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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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山东省最低生活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淄政字〔202099号)等有关规定。

(二)起草原则。按照省低保管理办法,结合基层救助工作实际,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具体细化相关政策流程,推动全市低保救助工作精准及时高效,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低保救助公开公平。

二、出台内容

《低保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审核确认、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服务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八章、六十条。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是:

(一)具体明确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因患病(伤)、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同时满足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适度拓宽重病重残单人纳入低保的范围。在省《管理办法》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残疾对象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单独申请低保;法定义务人均超过70岁的,按照特困供养政策执行。”同时明确重特大疾病的界定范围,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执行。同时将低保边缘家庭明确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三)明确低保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的情形。在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新增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等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的情形。同时,为避免反复提交申请占用行政资源,规定: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且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或确定为失信惩戒行为的,暂缓3个月受理低保申请。

(四)明确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的核算扣减办法。具体明确了因病、因残、因学负担费用和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成本、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长期照料和陪护成本、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的具体扣减办法。

(五)明确低保家庭子女赡养费计算公式。《管理办法》明确: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每位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应赡养人数;不能精准认定的,每个对象获得每个子女的月赡养费,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施行日期是202251日,有效期至2027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