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关于转发《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62P/2023-542439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关于转发《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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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民〔2023〕5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博山区民政局                博山区财政

博山区农业农村局         博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5日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淄民〔2023〕3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相关职能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发〔2023〕44号)有关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扩围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低保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政策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得实施“单人保”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按照规范统一、纾困解难、有利入保的原则合理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中,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含在校接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内),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的原则认定是否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公安部门、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规定。各区县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包括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其他重病确诊患者,重病病种参照鲁民便函〔2023〕10号大病目录,下同)、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申请和享受低保等社会救助期间,家庭收入可按下列规定予以扣减。

1.因病负担费用扣减。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予以扣除。

2.因残负担费用扣减。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扣减。

3.因学负担费用扣减。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按一学年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费用除外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扣减。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负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减。

4.就业成本扣减。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租住房屋、往来交通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参照低保标准的30%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

5.辅助性就业收入扣减。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除。

6.租住房屋支出扣减。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无固定住房而租住普通住房等长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全部扣减。

7.交通事故救助金豁免。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指标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三)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各区县在评估认定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时,要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通过区县民政部门“提级复审、一事一议”等方式,对必要财产予以适当豁免。豁免后,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1.合理豁免家庭金融资产。以低保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作为家庭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形成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扣除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后,人均数额分别为我市年城乡低保标准2倍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部分,在动态管理复核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2.合理豁免家庭房产。重度残疾人(含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患者家庭,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名下拥有2套产权住房(含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登记的产权房、住建局部门登记的网签房),但难以或没有产生房产交易收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确定是否纳入救助范围。在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之日前1年内购置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的,不作为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排除情形;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在保期间,新获得回迁房、继承房6个月内,可不核算房产收益。

3.合理豁免家庭机动车辆。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的特殊困难家庭,虽然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但确为保障其疾病治疗或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不高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以豁免。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生产型用车,且现值不高于我市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车辆损坏废弃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机动车辆,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以豁免,并进行备案管理。

(四)完善重病重残单人施保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其本人的收入、财产(包括夫妻共同收入、财产中本人部分以及本人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等供养费用)。《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淄民〔2022〕15号)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的两种情形,不适用于本条款。

1.供养费计算。相关义务人给付的供养费,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供养费按义务人收入的25%计算,履行多个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按累计不超过义务人收入的50%计算,但不能造成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2.供养费豁免。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按不低于50%予以豁免。相关义务人为下列五类人员,不计算供养费用:①特困人员;②低保对象;③低保边缘家庭成员;④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不再重复核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单人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低保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

(五)完善鼓励就业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落实好就业成本和刚性支出扣减政策,并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中有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接受全日制教育(含专科、高职及以上)的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其低保渐退期可延长至12个月。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维持原低保待遇不超过6个月后,再动态复核家庭收入并调整低保金。申请和享受低保、低边期间,家庭中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的、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的、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怀孕的妇女、抚养学龄前儿童的单亲监护人等五类人员就业的,在动态管理复核家庭收入时,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低保对象死亡的,自下月停发其低保金,并在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进行核查,办理完成其家庭成员低保金的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

(一)加强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独居老人、残疾人、暂未就业大学生等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对申请低保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低保当月可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对因病困难群众同时符合临时救助和低保条件的,先进行临时救助再纳入低保。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申请,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各区县要做好走访慰问困难群众、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等临时救助数据统计录入工作。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参照低保家庭收入及财产豁免方式;遭遇重大生活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等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提高救助额度、豁免收入财产,解决急难个案。

(二)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形或者困难群众具体急需,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防暑取暖等保障物资,以及通过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特定救助帮扶。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增加社会救助质效

(一)加强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加强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认定与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衔接,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三合一”,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根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符合其一即直接给予相应救助,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对因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在办理退保过程中,经本人同意,可同步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助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民政与发改、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外地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制定社会救助免责清单,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单位党组织,可以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免责申请:①社会救助申请人不履行真实完整承诺义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经办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未发现异常所导致的偏差失误。②在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周期内,救助对象不及时报告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导致的偏差失误。③已及时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培训、宣传、公开等工作,并尽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职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未提出救助申请导致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④在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监督管理期间,因部门共享数据不完善、数据更新滞后导致信息核对不准确造成的偏差失误。⑤因当时政策界线不明确,经办人员按照有利于困难群众“应保尽保”的原则,提出的救助意见或作出的救助决定,不符合现有政策规定的。⑥在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工作中,现有调查手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存疑信息,按照“疑似从无”原则提出救助意见并实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在处置应急管理、公共卫生等突发性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主动担当作为及时有效救助困难群众,但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⑧在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为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效的无意过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⑨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已尽到政策解释和维护稳定的职责,但相关人员仍然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

四、优化办理流程,提升规范化水平

(一)执行低保办理期限。各区县要精准把握、指导基层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镇(街道)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统一规范公示公布的方式、内容和格式。镇(街道)经调查核实提出的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网上公示,扩大监督范围。其中,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疾病、手机号码、银行账号等无关信息。

(三)强化异地救助实施。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淄民〔2022〕15号)、《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淄民〔2022〕55号)要求,及时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低保范围或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落实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实行急难对象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由救助工作人员向救助经办机构提供补充说明情况材料。有条件的区县可以探索实行由居住地申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四)优化特困认定程序。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低保对象,征得本人同意并签署申请书后,无需再提交其他相关认定申请材料,由当地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确认其特困人员身份,同步停止其低保人员身份。

(五)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鼓励各区县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相关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区县民政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救助政策主动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救助信息主动公开的社会救助“三主动”工作机制;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超出政策规定条件,但经调查后确实存在特殊困难,需要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并做好救助档案的分类管理。

(三)加强资金保障。市及区县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镇(街道)实施情况的监管,对经镇(街道)审核确认不予纳入或退出救助保障的,区县民政部门可按一定比例抽查检查或进行提级复审,必要时区县民政部门仍可行使相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区县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五有”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规范或标准,完善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的工作措施。

(五)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疑难案例区县与镇(街道)的联合会商、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六)加强信用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镇(街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区县民政部门或者镇(街道)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由市民政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淄博市社会救助“一事一议”事项评议情况(模板)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日

                        

淄博市社会救助“一事一议”事项评议情况(模板)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

核对情况

 

启动一事一议的原因

 

豁免(扣减)事项及原因

 

公示情况

 

民主评议情况

 

近亲属备案

 

“一事一议”

表决结论

考虑到**实际困难,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符合财产豁免有关规定,决定将其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按照低保“单人保”发放救助金。

参评人员签字

村居、邻里代表

镇办民政

工作人员及负责同志

区县民政

工作人员及负责同志

纪检工作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