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
标题: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2019年6月)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62P/2019-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6-26 发布机构: 博山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2019年6月)

发布日期:2019-06-26
  • 字号:
  • |
  • 打印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省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5.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6.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二)市级扶持政策

1.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按规定享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自2015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三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7501085平方米、108616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上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经核准,市财政分别给予每处510万元的补助;对核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给予每处1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市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1万元开办补助.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财政每个奖补30万元

2.机构养老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机制.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外商投资的养老机构和国内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自2015年起,市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含高青县);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不含高青县).自2015年起,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0元、500元和7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3.建设用地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4.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5.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一律由区县办理,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推行并联审批,必要时可集中会签会审,提高审批效率.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推动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积极稳妥地转制为企业.尚未改制和新建的,要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政府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6.加强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2015年-2017,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给予每所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2015年起,对参加市组织开展的中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的,市财政每人补贴1000.区县组织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对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于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5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完善对养老服务单位和养老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定工作,对评出的优秀单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省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事项。(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3.省民政厅、财政厅职责。(1)负责下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预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2)负责对院校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省级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审批。(3)负责向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省级培训实施单位拨付培训经费。(4)负责对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二)市级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1.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及审批事项。(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受理和初审。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民政局、财政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批。(2)负责编制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规划并报市级备案,受理省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和材料审核和审批;对申请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2.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事项。(1)负责对县级提报的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县级项目申报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采取自行或委托方式进行项目评审;负责市本级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运营)项目,以及对市本级养老机构中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省级补助和养老护理员省级职业资格补助的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审批。(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通过当地报纸和民政系统网站等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下达补助资金。(3)负责对本地确认的省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博山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博山区县前街46号

联系电话:0533-4110255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