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博山农村道路提升改造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建议中所提道路均为村内道路,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应为域城镇,主办单位应为域城镇,区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积极对上争取项目资金补助。
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