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财政局
标题: 博山区财政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04004313792B/2014-502401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14-01-28 发布机构: 博山区财政局

博山区财政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4-01-28
  • 字号:
  • |
  • 打印

 

博山区财政局

 

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编制了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相关行政复议、申述、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1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博山区财政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33—4180612,电子邮箱:bsczj@126.com)。

一、 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我局持续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我局成立了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专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了信息申请受理点。201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顺利,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运行正常。

我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加强对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依法公开财政信息,健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体制,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财政信息的流程,把财政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具体表现在:一是继续落实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局属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编制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重点推动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管理体制。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条例》及省、市、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对政府信息实行了有效公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创新方式,狠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推进,机关作风有效转变,服务群众的意识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我局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随着信息社会发展,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局党组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信息公开问责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原则、不公开为例”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中心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信息公开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处理。2013年,我局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突出主动公开的重点,主动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3年全年主动公开政府采购业务信息70条。

(一)稳步推进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深入推进预算公开,除涉密部门外,全面公开财政及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并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全面公开政府专项和单位专项资金清单,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二)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公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及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2013年未收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公众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投诉的情况

2013年,未发生针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未发生针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投诉。

五、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但仍存在不足:一是公开信息内容不够丰富,公开内容形式较为单一。二是信息动态报送意识较薄弱,以致信息发布不够及时、版面不够新颖。三是信息发布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财政信息公开需要各部门协调合作,信息提供、审核、发布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四是工作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还需提高。  

下一步,局机关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加强对《条例》的学习,着力健全部机关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1、理顺体制、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加强监管力度

2、加强统计分析,定期调研汇总。定期研究分析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稳妥处置申请。

3、加强指导培训工作。定期邀请专家讲座,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学习培训,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办理流程。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