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博山镇

博山镇人民政府淄博市鲁山林场关于今冬明春联合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博镇政发〔2022〕3号

 

各村、各企业、学校及驻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护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为全镇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及《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护林防火的重要性

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经过全镇人民的共同努力,我镇的山林绿化工作得以扎实有效的开展,林木管护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绿化档次逐年提高。但由于我镇海拔较高,风力大且林内枯草落叶丰厚,可燃物多,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山林火灾,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因此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护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采取一切有力措施,切实提高森林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山林资源安全。

二、广泛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火意识,营造护林防火良好氛围

护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作,要坚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始终,树立防火先防人的理念,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主要林区要设立永久性护林宣传碑,交通要道等显要位置要书写和张贴防火标语和防火标志。各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要玩火,以防火灾发生。全面推动森林防火工作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建立健全横到边、纵到底的防火教育网络,使防火教育工作切实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三.建立联合护林防火机构

1.镇政府与市鲁山林场联合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由镇政府镇长王哲,市鲁山林场党委书记、场长李兵任总指挥,市鲁山林场党委委员、副场长窦衍升,镇人大主席孙庆飞,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丁箭,博山镇派出所所长孙舰,鲁山林区派出所所长李增波任副总指挥;市鲁山林场护林防火科科长任昌明、森林防火队队长王健、上庄营林区主任夏英杰、镇卫生院院长焦素宁,镇人大副主席刘海伟,镇林业站站长李庆宝及各村村主任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林业站,孙庆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庆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村、营林区、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以村主任、营林区主任、单位负责人为领导的3—5人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辖区的护林防火工作。

2.成立联防机构。林场营林区要与驻地单位、相邻村建立护林防火联防机构,镇政府成立护林防火巡逻队,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共同搞好辖区内的护林防火工作。

3.建立义务扑火队伍。镇政府建立起10人的专业扑火队伍,各村以青年民兵为骨干,组建20—30人的义务扑火队伍,各单位要购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工具,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做到措施有人抓,险情有人管,火灾有人救。

四.健全各项制度

1、夜间值班制度。在护林防火期间,各村、营林区、各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不准脱岗,不得饮酒,一有火警,在积极扑救的同时,及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联防制度。出现火警后,附近村、单位立即组织人员扑救,接到信息的有关村、单位也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警现场,在指挥部成员的指挥下组织扑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迟到,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完善奖罚措施

1、各村、各部门及驻地企事业单位都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通力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延误火灾的扑救工作。对灭火及时、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现火情不上报,不积极扑救,不服从调动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罚和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行政、纪律处分或辞退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对进入林区用火的,见烟罚款50元,见火罚款100元,因烧地边等引起火情火灾的,每平方米过火面积罚款1元—2元,造成林木损失的以实际价值的3—5倍罚款,并责令限期完成整穴补栽复绿任务。

3、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人员,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依纪依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火警电话:4578119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镇人民政府  淄博市鲁山林场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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