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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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2-526590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1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
三、执法机构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四、行政处罚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案件终结。
五、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 行政诉讼权利、 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