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案的答复
博山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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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李广斌
主办单位: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4-06-04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李广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一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按照《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淄建发2022167号)要求,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配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集中设置、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464

建议:1.区住建等部门应该主动向各特色产业园区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鼓励园区项目已建成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存量建筑,由企业公司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政府给予一定奖补政策,着力解决园区职工住宿问题。2.区相关部门对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在规划、建设手续推进、设计方案审查、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主动服务对接跟进,提供企业服务包。区住建部门要主动与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协调形成共识,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和项目清单时,对尚未完成土地供应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项目自身需要,申请使用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要统筹顶层设计,由建设企业(单位)包装,由相关运营主体依法依规统一运营管理,为园区职工营造安心、舒心的生活环境做好保障。